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25號
再審原告 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靜儀
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
被告吳良宜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,
對於民國 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
確定判決提起
再審之訴, 經核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4,298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
再審
裁判費8,925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。茲依同法第505條、第
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5
日內,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
審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
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十四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
法 官 周祖
民
法 官 黃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蕭麗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