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易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再易字第125號 再審原告  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吳良宜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, 對於民國 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,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4,29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 再審裁判費8,925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。茲依同法第505條、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十四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麗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