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
再 審 原告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婉榛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價金再審之訴事件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4,97
5元,應徵再審
裁判費9,585元,再審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餘8
,585元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
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
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
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
法 官 吳青蓉
法 官 王幸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嘉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