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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再審之訴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 原告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婉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價金再審之訴事件,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4,97 5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9,585元,再審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餘8 ,585元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 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青蓉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嘉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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