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
再 審原告 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靜儀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吳良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中華民
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2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
訴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4,298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再審
裁判費
8,925元,未據繳納,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5日內,如
數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魏汝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