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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易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再審之訴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 再審原告  藍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薰分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新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對於本 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67 號確定判決不服,提起再審之訴,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 6,350 元,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,如 數補繳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,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十九庭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慧萍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顧哲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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