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53號
上 訴 人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酩献
訴訟代理人 黃淑敏
蕭瑟芬
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
律師
陳姵君律師
蔡岳龍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楊雅筑律師
陳瑞斌律師
被
上訴人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饒瑞祥
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
被 上訴人 李維鋐
蔡建宏
王苡倫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
法庭另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十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
法 官 邱景芬
法 官 沈佳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潘大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