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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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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勞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瑞彬(原名李泓震)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杏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(案號:本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 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 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,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 情形而言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 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(下同)105年10月20日104年度 勞訴字第168號所為判決(下稱原判決)提起上訴,主張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 法扶基金會)臺北分會(下稱臺北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,業據提出戶口名簿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新北市汐止區公所中低收 入證明書(兒童少年)(見本院卷第7至13頁)、臺北分會 審查表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(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)以 資釋明,復經本院向臺北分會調閱本件法律扶助申請案審查 卷宗(見本院卷第22至27頁)查核屬實,且相對人向原審法 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:㈠確認相對人與聲請人之僱傭關係自 104年3月4日起不存在。㈡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如原判決附 表所示之債權不存在。㈢聲請人應給付第三人勝吉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㈣聲請人應將如原判決 附件所示道歉啟事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1日。㈤聲請人應 給付相對人20,727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(一)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經原審判 決聲請人一部勝訴,即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如原判決附表所 示之債權不存在,而駁回相對人其餘之訴。聲請人不服,提 起上訴,依其主張上訴之理由,尚難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 ,核其訴訟救助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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