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字第10號
上 訴 人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承芳
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
律師
複 代理 人 劉書妏律師
上 訴 人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
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
鄧湘全律師
複 代理 人 洪國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
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
1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判決,各自提起
上訴,本院於105年11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關於
駁回百騏工程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,及命台灣自
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給付逾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肆
佰貳拾伍元,
暨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該
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。
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應再給付百騏工程有限公司
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兩造其餘上訴均駁回。
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
負擔。第二審訴訟費用,關於百騏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,由台
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負擔十分之三,餘由百騏工程
有限公司負擔;關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上訴部
分,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負擔。
本判決第二項,於百騏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台灣
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但如台灣
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
陸元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百騏公司)主張:伊於民國
99年6月30日
承攬對造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
工程處(下稱自來水公司)辦理之「羅東堰計畫-羅東送水
管㈤」工程(下稱
系爭工程),兩造於同日簽訂工程契約(
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4,098萬元。
惟系
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設計有缺失,系爭契約亦有漏列、變更
工項,導致費用增加,自來水公司應依承攬之
法律關係、系
爭契約約定,給付伊如附表編號1至31號「百騏公司結算」
欄所示工程項目工程款,及依承攬之
法律關係、系爭契約約
定及
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,給付伊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「百
騏公司結算」欄所示款項,扣除「自來水公司結算」欄所示
已結算工程項目工程款,自來水公司應再給付伊共計926萬7
,088元等語,求為命自來水公司給付926萬7,088元,及其中
873萬6,020元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,其餘53萬1,068元
自102年6月18日起,加付法定
遲延利息之判決。
二、上訴人自來水公司則以:百騏公司於投標時未綜合考量各種
工程成本,以低價取得標案,且於施工時無視工程規範,造
成道路龜裂等可能發生公共危險之情形,屢遭
主管機關罰款
,其藉故請求額外費用及罰款,
自屬無據。伊於延展工期後
,已依系爭契約第7條、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按比例調整給
付工程款。系爭契約工程項目中,以「式」為單位計價部分
,百騏公司不得再請求其他給付。百騏公司不能證明系爭工
程設計錯誤,及與其請求之費用間有
因果關係,其請求自無
理由等語,資為
抗辯。
三、原審判命自來水公司給付百騏公司199萬8,425元,及自101
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駁回百
騏公司其餘之訴。兩造各自提起上訴,百騏公司聲明:㈠原
判決不利於百騏公司部分廢棄。㈡
上開廢棄部分,自來水公
司應再給付百騏公司726萬8,663元,及其餘673萬7,595元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其中53萬1,068元自102年6月18日
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㈣自來水公司之
上訴駁回。自來水公司聲明
:㈠原判決不利於自來水公司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
百騏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
聲請均駁回。㈢百騏公
司之上訴駁回。㈣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
。
四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兩造於99年6月30日簽訂系爭契約,約定百騏公司向自來水
公司承攬系爭工程,工期為180日曆天,工程總價為4,098萬
元(見原審卷㈠第7至186頁)。
㈡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約定:「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,以契約
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,依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數量給付
。」;第5條第1款約定:「契約第4條第1款『依實際施作數
量結算』者:㈠契約中有工程項目及單價,依竣工實作結算
數量計給。㈡因契約漏列或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、數量有增
減時,就漏列或變更部分
予以加減價結算。㈢工程估價單內
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、利潤及什費、品管費、
營
業稅等以『一式』列計者,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
調整計價。變更設計新增項目
比照辦理。但契約已訂明不
適
用比例增減條件者,不在此限」(見原審卷㈠第10、11頁)
。
㈢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約定:「契約施工
期間,乙方(
百騏公司)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、勞工安全
衛生設施規則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、勞動檢查法及其施
行細則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、勞動基準法及其
施行細則、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
辦理,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……」(見原審卷
㈠第20頁)。
㈣系爭契約第11條第5款第1目約定:「㈠品質管理、環境保護
、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等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:⒈品質管
理:應依『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』辦理。
……」;「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」第10條
規定: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『品管費』包括『檢驗費』與
『品質管制作業費』等二項。㈠『檢驗費』項目包括:材料
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材料、取樣、交通工具、材料、試驗、人
員、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等……」(見原審卷㈠第
30頁、卷㈡第72、73頁)。
㈤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中施工說明書總則
第36條規定:「乙方(百騏公司)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
所載
明之各項規定外,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
規、衛生規則、交通治安
法令、空氣污染防治法、噪音管制
法、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,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
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
令;如屬建築工程,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
事宜。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(自來水公司)
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,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依
工程契約第6條第3款規定辦理」(見原審卷㈡第31頁)。
㈥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中推進管線工程施
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記載:「本推進管線工程之『管推進作
業』事項如次:……⒋……排水、……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
。⒌地盤改良及本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四、補助措施。
上述作業事項係為『責任施工』,為完成『管推進作業』各
項工作所需之一切工料均由乙方(百騏公司)負責」;第4
條第1項第1款記載:「補助措施,以降低地下水位,藥劑注
入地盤改良……」(見原審卷㈡第83、85頁)。
㈦自來水公司第一工務所(下稱第一工務所)於99年11月2日
以台水北一所字第0996031540號函通知百騏公司,記載:「
……三、管溝鋼板樁檔土計畫書,因無鋼板樁打設施工詳圖
(詳審本說明),請修正不同意備查;推進及到達井擋土計
畫書係使用鋼板樁計算施工與設計圖(9/16)鋼軌樁加擋土
板施工及計價不符,請貴公司說明不同意備查。四、退還
旨
揭管溝鋼板支撐擋土計畫書一份(同意備查);另管溝鋼板
樁擋土、推進及到達井等擋土計畫書各三份(不同意備查)
」(見原審卷㈡第48頁)。
㈧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(下稱養工處)與宜蘭縣
政府於99年11月8日就系爭工程辦理管線挖掘品質聯合稽查
作業,百騏公司遭罰款3萬元,已如數繳納完畢(見原審卷
㈢第608至615頁)。
㈨第一工務所於99年11月9日以台水北一所字第0996032190號
函通知百騏公司,記載:「……二、旨揭計畫書應力分析施
工方式係鋼板樁自路面即承受主動壓力(鋼板樁與土壤密合
),惟現場開挖施工步驟與計畫書應力分析不同,請說明或
修正,不同意備查……」(見原審卷㈡第49頁)。
㈩99年11月11日施工檢討會議紀錄之結論記載:「……⒊原契
約擋土措施打設鋼板樁,變更為使用擋土鈑內支撐方式施工
,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『擋土鈑加內支撐』參考單價
……」(見原審卷㈡第117頁)。
系爭工程100年2月21日第4次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之檢討結
果記載:「……⒉同意增設點井降低地下水位以利施工」(
見原審卷㈠228頁)。
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(下稱勞檢所)於
100年3月22日就系爭工程進行勞動檢查,百騏公司遭罰款6
萬元,已如數繳納完畢(見原審卷㈢第601至606頁)。
養工處於100年4月1、同月14日、同月16日就系爭工程進行
工地巡查,百騏公司遭罰款依序6萬元、9萬元、15萬元,均
已如數繳納完畢(見原審卷㈢第617至621、623至627、629
至633頁)。
系爭工程施工期間曾經自來水公司辦理變更設計,百騏公司
已於101年5月22日完工,並於同年6月5日驗收完畢,展延工
期73天,結算總價為5,087萬881元(見原審卷㈡第114頁、
卷㈣第4至23頁)。
自來水公司於101年7月3日以台水北工一字第10100052410號
函就系爭工程結算數量計算不符及項目漏列
等情,通知第一
工務所,記載:「……二、旨揭所列附件統計表第一項(數
量計算不足)部分:……㈢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:鋼鈑
樁打設未依規定施工(鋼鈑樁未與土壤密接,管頭間未設置
擋土支撐),至管溝外道路嚴重龜裂,本處99年11月01日品
質抽查及99年11月08日宜蘭縣政府管線工程挖掘道路工程聯
合稽查皆有案可查,相關擋土支撐計畫書本處亦未同意備查
……依據本工程契約第九條三之(三、)、第十五條之六
相關規定,應由百騏公司自行修復(附件二)。三、旨揭所
列附件統計表第二項(項目漏列)部分:……㈡400m/m∮舊
管線復原費:依據本工程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第十七條規定
及99年8月27日本工程施工前協調會議結論六之㈡,本公司
第八區管理處均有表示:『該區管線複雜請施工單位加強探
挖;管線施工中請勿損及原有管線,如有損及舊管線應立即
通知八區相關單位派員修護』,本處99年09月02日台水北工
一字第09900001890號函已通知百騏公司,舊管受損相關責
任需釐清,不同意變更追加(附件四)……」(見原審卷㈡
第50、51頁)。
五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㈠按「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
,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
報酬之契約。」;「如依情形,
非
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」;「未定報
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
付。」;「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
工作完成時給付之。」,民法第490條第1項、第491條第1項
、第2項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報酬為承攬之要
件,故為人完成工作,不向人索報酬者,不得謂為承攬。然
有非受報酬即不能完成工作之情事者,仍應視為定作人允給
報酬。至報酬額之多寡,如無特約,應使其按照價目表或習
慣相沿之數
而定其給付。百騏公司為營利事業之公司,承攬
系爭工程收取報酬,自來水公司給付
對價,是為通則,百騏
公司因施作系爭工程,倘非因可歸責於己之施工不當,於必
要範圍內增加施作數量或工項所生之費用,就原工作項目範
圍內增加施作之數量,得依契約請求給付,就不在原約定工
項範圍內而增加之項目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應許百騏公
司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工程款,方符承攬之有償性質及公平
原則。
㈡工程
承攬契約雖約定按實作數量計價,然因工程中並非每一
項工作皆能精確計算出其所組成之人、機、料及工作數量,
或一工作項目可能有多種不同施工方式,因此於規劃設計準
備投標文件時,對於此種工作項目即以其所得知之資料,或
以其經驗認為最合理之施工方式先行估算,於詳細價目表中
,就特定工作項目特別約定按「乙式計價」,
乃在單價承包
契約中參雜總價承包,該特別約定之工作項目計價,應完全
依契約約定該工作項目之報酬給付,而不論實際完成數量為
何。至於其他並非乙式計價之工作項目,則仍按實際完成數
量與契約單價計算報酬。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約定:「依
實際施作數量結算,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,依
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數量給付」;第5條第1款約定:「契約第
4條第1款『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』者:㈠契約中有工程項目
及單價,依竣工實作結算數量計給。㈡因契約漏列或變更致
履約標的項目、數量有增減時,就漏列或變更部分予以加減
價結算。㈢工程估價單內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、
利潤及什費、品管費、營業稅等以『一式』列計者,應依其
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。變更設計新增項目比照
辦理。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,不在此限」(
見原審卷㈠第10、11頁);系爭契約單價分析表(下稱系爭
分析表)、工程估價單(下稱系爭估價單)中,有部分項目
約定以「式」、「全」為計價單位(見原審卷㈠第58至16 2
頁);證人即自來水公司之監造人員丘如陵證稱:「一全」
是說做完多少,很難分析,就以該價錢去做,全部做好,因
為很難分項等語(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);證人即百騏公司
之現場工地主任李培麟亦證稱:契約中「一全」就是此項目
全部包含,做到好,不管做多或做少都是一樣的錢等語(見
同上第106頁),可知系爭契約雖係單價承包契約,但兼有
總價承包之約定,其工程承攬報酬之計價方式,自應依上開
約定為之。至證人李培麟證稱:系爭估價單所載「一全」、
「一式」沒有意義,仍以實際施作數量計價等語(見本院卷
第106頁反面),與其上開證述及系爭契約約定不符,
尚非
可採。
㈢按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
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
原有之效果,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於契約成
立後,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,於法律
效力終了前,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,致發生非當初所
得預料之變動,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,顯失公平者,始
得依此原則加以公平裁量,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
預見之損失,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,以調整
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,使趨於公平之結果。
苟契約中對於日
後所發生之風險已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,綜合當事人之真意
、契約之內容及目的、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,認該風險
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,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
,尚未達於顯失公平之程度者,當事人仍僅能依原契約之約
定行使權利,不得根據情事變更原則,請求增減給付。
㈣百騏公司主張系爭契約漏列、變更如附表編號1至31號所示
工程項目,自來水公司應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及系爭契約約定
計價給付工程款,並應依承攬之法律關係、系爭契約約定及
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,給付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所示物價指
數調整款、間接費用、罰款等語,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。茲
就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所列款項,分述如後
:
⒈關於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1號所示
工程款部分:
①編號1號「擋土鋼鈑內支撐」部分:
查百騏公司依契約約定施作6m鋼板樁打拔,造成路面龜裂、
下陷,兩造於99年10月20日召開施工協調及進度檢討會議,
會議結論為建議百騏公司參考宜蘭地區地質與自來水公司已
施工它標工程擋土支撐方式(擋土鈑加內撐),依系爭契約
第9條3之㈢規定妥為設計,核算變更擋土支撐方式等語;
復
於同年11月11日召開施工檢討會議,其會議結論第3點載明
:「原契約擋土措施打設鋼板樁,變更為使用擋土鈑內支撐
方式施工,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『擋土鈑加內支撐』
參考單價」,有會議紀錄
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43頁、原審
卷㈡第117頁),足認兩造同意變更設計,而百騏公司已變
更依擋土鋼鈑及內支撐施作,亦有施工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
告第156至160頁),經原審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
作成鑑定報告(下稱鑑定報告),鑑定結果認為百騏公司變
更施作後,道路明確改善,龜裂減少,百騏公司實作數量與
自來水公司結算數量差額為341平方公尺(見鑑定報告第5、
13頁),則按兩造簽訂之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
價為296.30元計算(見原審卷㈡第157頁),金額為10萬1,
038.3元(計算式:341x296.30=101038.3),足認自來水公
司本項工程給付金額不足,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
付10萬1,038.3元,自屬有據。自來水公司抗辯百騏公司未
證明伊計算有何失誤,且在結算後始提出照片,不得請求伊
給付
云云,尚非可取。
②編號2號「擋土鋼鈑內支撐(夜間施工)」部分:
查本項工程之施作,同附表編號1號之情形,而百騏公司確
有施作此項工程,有施工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63至169
頁),鑑定結果亦認自來水公司應給付此部分施作面積756
平方公尺之工程款(見鑑定報告第5、13頁),按兩造所訂
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價258.50元計算(見原審
卷㈡第157頁),金額為19萬5,426元(計算式:756x258.50
=195426),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項工程
款19萬5,426元,要無不合。自來水公司執同前項之理由,
抗辯百騏公司不得請求伊給付云云,亦非可取。
③編號3號「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」部分:
查兩造99年10月20日施工協調及進度檢討會議結論載明:現
場管線已埋設約350公尺,該路段已造成AC路面龜裂及下陷
,請百騏公司負責全面修復平整,以利後續工程繼續施作等
語,足認自來水公司同意百騏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,且經施
作完畢,有施工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75至179頁),鑑
定意見認百騏公司實際施作數量與自來水公司結算數量差額
為2,788平方公尺(見鑑定報告第5、13頁),則按兩造簽訂
之新增單價議定書約定每平方公尺單價295元計算(見原審
卷㈡第157頁),金額為82萬2,460元,百騏公司亦得請求自
來水公司給付。自來水公司雖抗辯:百騏公司進行管道施工
前,施工計算書未經自來水公司同意備查,施工有缺失,造
成路面損壞,致產生本項費用,應由百騏公司負擔等語,固
據其提出第一工務所99年11月2日函、同年月9日函及自來水
公司101年7月3日函、照片為證(見原審卷㈡第40至56頁)
。然上開函文僅為自來水公司單方所為意思表示,上開照片
則僅能證明百騏公司施工後路面有發生龜裂、下陷之情形,
均不足以證明係因百騏公司施工不當所導致,且依自來水公
司所製作之工程變更設計說明書,記載系爭工程第1次變更
新增項目第11項為「3cmAC刨除及加封鋪設費」、「依據99.
11.11施工檢討會議紀錄」(見原審卷㈡第149頁),而兩造
於99年11月11日召開施工檢討會議,會議結論第4點為「依
公路局要求管溝回填低強度鋼筋混凝土需澆築至路面整平後
再刨除,低強度混凝土刨除費用請本處設計單位第二課提供
參考單價」(見原審卷㈡第117頁),足見自來水公司已同
意變更施工方式,百騏公司按變更後之方法施工,自來水公
司即應依實作數量給付工程款,是其此部分抗辯,要無可採
。
④編號4號「制水閥盒下地工料費」部分:
查百騏公司於100年9月7日已完成節點1、2、3、9、13、16
等9處制水閥盒,有現場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86、187
頁),
嗣兩造與養工處於100年10月26日辦理會勘,結論為
:自來水公司承諾於100年10月31日如期完成包含孔蓋下地
作業、恢復路面平整及交通維護設施撤除等語,有會勘紀錄
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85頁);第一工務所亦於同年11月2日
發函予百騏公司轉知會議結論(見鑑定報告第182頁),經
百騏公司進行2次施工,並於同年10月31日完成,亦有施工
前後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88至194頁),鑑定意見認百
騏公司確有完成本項工作,數量為9只,金額5萬4,000元尚
屬合理(見鑑定報告第6、13頁),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
公司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5萬4,000元,
自無不合。自來水公
司抗辯此項係因百騏公司未遵守規定施工,導致必須重新設
置等語,並未舉證
以實其說,
難認可採。
⑤編號5號「節點⑼400∮舊管復原費」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即接管單位股長莊正
漢等人於100年4月16日現場勘查舊管漏水,並指示百騏公司
調度人員機械進行開挖而施作此項工程,
嗣經查明漏水原因
為管線老舊,重車長期輾壓所致,與伊施作系爭工程無關等
語。鑑定結果認損壞位置距工程管線約3公尺,並無工程挖
損痕跡等語,且有施工照片可稽(見鑑定報告第197至199頁
);證人丘如陵亦證稱:那是接管單位的指示,因為水管不
清楚被誰弄破,因為要釐清所以挖開來看,結果挖開也不是
,可能是管線長期老化,又遭車輛長期重壓,管線裂開才漏
水,這個問題沒有工項,錢無法從系爭工程款支出等語(見
本院卷第93頁);證人李培麟證稱:因為要開挖才能查驗是
什麼原因漏水,當時百騏公司施工區域最近,委託百騏公司
開挖查看,發現是舊管老舊龜裂所導致,因為百騏公司是做
自來水的,所以請百騏公司幫忙他們修理好等語(見本院卷
第107頁),
堪認此項工程並非百騏公司施工不慎造成之損
害。惟該項工作非系爭工程增加之工作項目,而係自來水公
司第八區工程處另行委託百騏公司施作,百騏公司自不得依
承攬法律關係、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。
⑥編號6號「DI另件增加費」部分:
查系爭工程原設計DI另件數量為3萬429公斤,結算數量為9
萬6,422公斤,差額為6萬5,993公斤,此為契約數量之漏列
,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2目約定,自來水公司就超過契
約數量10%部分,應加價給付。而系爭契約約定「DI另件材
料費」單價為每公斤46.2元,有工程估價單、結算詳細表可
稽(見原審卷㈠第62頁、卷㈣第5頁反面),百騏公司僅按
其採購成本每公斤56元(見鑑定報告第205至208頁)與契約
單價之差額每公斤9.8元計算,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之
金額為61萬6,911元〈計算式:〔96422-(30429x1.1)〕x9
.8=61691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〉,自屬有據。
⑦編號7號「低強度混凝土夜間施工增加費」部分:
查兩造於100年2月15日召開第三次施工協調會,自來水公司
要求加派人員趕辦施工,本工程項目係配合之施工項目,且
系爭契約關於管件埋設、殘(廢)土處理、管溝換填碎石級
配料、AC施工、AC路面切割、防漏鋼板等工程項目,均列有
日間改夜間之施工增加費計價項目,有系爭估價單、結算詳
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59頁、卷㈣第4頁反面),本項工
程則未編列,係屬漏列,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2目之約
定,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,百騏公司核算實作數量為1,65
7立方公尺(見鑑定報告第209頁),按夜間施工增加費每立
方公尺187元計算(見鑑定報告第213頁),鑑定報告亦認合
理(見鑑定報告第7、13頁),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
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30萬9,859元(計算式:1657x187=3098
59),並無不合。自來水公司抗辯百騏公司未提出
佐證資料
,伊無從確認並給付等語,
洵非可取。
⑧編號8號「制水閥盒紀錄卡」部分:
查百騏公司主張本項係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南區服務所
驗收階段指示辦理,配合支距丈量、照相存證、卡片文件製
作及管線詳繪竣工位置圖,為漏列之計價項目等語,為自來
水公司所否認。而證人丘如陵證稱:那是南區服務處莊姓股
長指示,不是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的指示等語(見本院卷
第93頁),已難逕認此項工作為自來水公司所定作;證人李
培麟雖證稱:自來水公司的監工有要求伊配合此項工作,以
方便驗收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頁),然系爭契約自來水管
理設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.4.7.條規定:「乙方(百騏公司)
於水管試壓合格後,應繪製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
各2份送交監造單位審查……」(見鑑定報告第122頁),且
系爭契約已列有「工程完工整理什費」、「照相或錄影存證
費」與「施工測量及資料調查」為計價項目,有系爭估價單
、結算詳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62、64頁、卷㈣第6、7頁
),足認本項工作已包含於上開計價項目中,而上開計價項
目均係以「全」或「式」方式計價,依前開說明,不因實作
數量、次數增減而得請求增減給付,鑑定報告亦認此項目為
工程完工整理什費,屬「照相或錄影存證費」,此為「全」
給付類型之項目,且與工期長短無關,無應增加之費用等語
(見鑑定報告第7頁),是百騏公司此部分請求,不應准許
。
⑨編號9號「洗管後水質檢驗費」部分:
查系爭契約列有「品管費」之計價項目,有系爭估價單、結
算詳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65頁、卷㈣第9頁反面)。又
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5款第1目約定之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
質管制作業規定第10條規定,品管費包含檢驗費與品質管制
作業費,檢驗費包含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材料、取樣、交
通工具、材料、試驗、人員、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
(見原審卷㈠第30頁、卷㈡第72、73頁),證人丘如陵亦證
稱:洗管後水質檢驗費本來就包括在試水的費用裡面,一般
報完工時就會作,後來驗收要求再作一次,百騏公司願意接
受就接受,當時他們沒有
異議等語(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)
,足認本項工作已包含於品管費項目內,並約定以「全」方
式計價,百騏公司自不得另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項費
用1,000元。證人李培麟雖證稱:檢驗費不包括洗管費在內
,自來水公司應該付費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頁),與上開
契約約定不符,並非可採。
⑩編號10至12號所示「施工前每20m噴漆1處及照相存證件資料
」、「施工中每300m照相彙整資料」、「施工後彙整照片文
件資料」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為自來水公司額外要求,且需現場丈量
、噴漆、照相,不在原工項範圍,系爭契約漏列此3項費用
依序1萬3,700元、4,500元、6,000元等語,為自來水公司所
否認。查系爭契約列有「照相或錄影存證費」、「全」之計
價項目,有系爭估價單、結算詳細表
可憑(見原審卷㈠第62
頁、卷㈣第6頁),應認此3項費用已包含於該計價項目中,
鑑定結果亦採相同意見(見鑑定報告第7、8頁),百騏公司
自不得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3項費用。
⑪編號13號「點井」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自來水公司結算時漏列本項工程款20萬元等語
,雖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,並抗辯推進工程費已編列推進及
到達坑抽水費項目,第一次變更設計時再增列管溝抽導排水
及汙泥清理費,已包含點井費用等語。然查自來水公司100
年3月10日函檢附100年2月21日第4次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,
已載明:「同意增設點井降低地下水位以利施工」(見原審
卷㈠第227、228頁),足認此為變更設計新增之工項,與系
爭契約約定之推進及到達坑抽水費及第1次變更設計新增之
管溝抽導排水及污泥清理費工程項目無關,自來水公司應計
價給付。而百騏公司確有施作完成點井8處,有施工照片可
稽(見鑑定報告第226至228頁),系爭契約並未單獨列有點
井之計價項目,鑑定結果認此部分費用以20萬元計算尚屬合
理(見鑑定報告第8、14頁),則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
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20萬元,應屬可採。
⑫編號14號「藥劑固化打除費」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此項費用為漏列項目,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
等語,並提出自來水公司100年9月16日、同年10月19日函為
證(見原審原告鑑定資料原證3卷未編頁),然為自來水公
司所否認。查兩造於100年9月15日會勘,並於同年月30日召
開會議,會議結論固載明同意增加藥劑處理費(見同上卷)
,但此為藥劑費用之調整,與固化打除費用為二事,證人李
培麟雖證稱:藥劑固化的目的是地質改良,藥劑固化後一定
要人工打除,因為該節點遇到卵石層,要用藥劑固化後才能
打除,應該由自來水公司負擔費用,不包含在推進工程費中
,作業費是人工挖土的錢,與挖卵石的費用不太一樣,因為
挖除卵石耗工耗時比較大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頁),證人
丘如陵固證稱:藥劑固化打除不屬於推進作業範圍,是百騏
公司增加出來等語(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),惟其亦證稱:
一般藥劑打進去凝固後是可以用人工挖除,不是打除,打除
的原因可能是藥劑下太多,土壤太硬要另行耗費人力打除,
推進工程屬於責任施工,契約裡面有規定,百騏公司必須做
到好,責任施工就是那些費用,除非有特殊地層之類因素或
其他
不可抗力才會增加費用等語(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),
已難
認證人李培麟上開證述可採。且系爭契約約定工程及計
價項目已列入推進工程費,該項下細項中包括「推進坑及到
達坑前藥劑處理費」之計價項目,有系爭估價單、系爭分析
表及結算詳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62至64、141至158頁、
卷㈣第7、8頁),
參照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
1條第2項規定:「本推進管線工程之『管推進作業』事項如
次:…4.…排水、…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。5.地盤改良及本
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四、補助措施。上述作業事項係為
『責任施工』,為完成『管推進作業』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
工料均由乙方負責。」;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補助措
施,以降低地下水位,藥劑注入地盤改良……」(見原審卷
㈡第83、85頁);第一工務所100年12月23日函覆百騏公司
,亦表示:藥劑處理主要係止水、固化土壤並達適宜之工作
度,其費用已包含於推進費內,所請人工破碎打除費35萬2,
120元礙難辦理等語(見原告鑑定資料原證3未編頁),可知
藥劑固化為地盤改良之方法,屬百騏公司施作推進工程之責
任施工範圍,並無增加費用之問題,鑑定報告亦採同此意見
(見鑑定報告第8頁),則百騏公司自不得再請求自來水公
司增加給付藥劑固化打除費。
⑬編號15至18號所示「藥劑固化打除夜間施工費」、「推進管
線夜間施工費」、「藥劑處理夜間施工費」、「鑽孔夜間施
工費」部分:
查上開各項均屬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1條第2
項規定之責任施工範圍,無應增加給付之問題,鑑定結果亦
認無增加費用(見鑑定報告第8頁)。證人李培麟雖證稱:
夜間工作是因為路權單位施壓要在時段內完成,才會日夜兼
辦,自來水公司應該付費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頁);但證
人丘如陵證稱:夜間施工的費用也包括在工程費裡面等語(
見本院卷第94頁),且施工申請路權本即有期限,百騏公司
自應於路權期限內完工,尚不能僅以證人李培麟上開證述,
即足為有利於百騏公司之認定,是百騏公司自不得請求自來
水公司給付此部分費用。
⑭編號19至22號「推進管內增設1500mm閘門」、「推進管氣體
偵測器」、「推進工作井捲揚防墜器」、「背負式安全帶」
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項目為系爭契約漏列,自來水公司應增
加給付等語,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。查證人李培麟雖證稱:
設置閘門是因為推進時遇到礫石層,水會進入工作井,所以
要製作閘門把礫石、水關閉在工作井外,如果不裝設,地層
會下陷,未編列在推進施作費,氣體偵測器、捲揚防墜器、
背負式安全帶是安全措施應編列而未編列等語(見本院卷第
108頁)。然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項目為緊急避難設施,其
費用屬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費(見原審卷㈤第96、97頁),
證人李培麟證述閘門為推進作業之一部,其證詞已難據為百
騏公司有利之認定。又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約定:「
契約施工期間,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、
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、勞動檢查
法及其施行細則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、勞動基
準法及其施行細則、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
規定確實辦理,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。」(見
原審卷㈠第20頁),證人丘如陵亦證稱:這是承包商勞工安
全責任施工所要負責的等語(見本院卷第94頁),足認系爭
契約已約定百騏公司應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,並
設置相關安全衛生設施設備,且系爭契約已編列「其他安全
設施及作業費」工程項目,並係以「全」方式計價,有系爭
估價單、結算詳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65頁、卷㈣第9頁
),
堪認此部分項目已包含於「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」中
計價給付,鑑定意見亦採同此見解,認此類費用與工期長短
無關,無增加費用等語(見鑑定報告第9頁),百騏公司主
張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安全衛生項目參考附表
項次11、35、49-1、71之可量化部分辦理,請求自來水公司
增加給付,洵非可取。
⑮編號23至25號「污泥沈澱桶租金費」、「藥劑處理添加水泥
材料費」、「工作井增設150mmPVC管排水」部分:
查系爭契約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第1條第2項規定管推進
作業事項包括沈澱脫水設備之設置,且屬責任施工,所需之
一切工料均由百騏公司負責;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藥劑注
入地盤改良為降低地下水位之補助措施(見原審卷㈡第83、
85頁),可知污泥沈澱桶、藥劑處理添加、增設150mmPVC管
排水均屬百騏公司施作推進工程之責任施工範圍,並無增加
費用之問題,鑑定報告亦採同此意見,並說明藥劑包含主劑
及注劑,水泥屬注劑等語(見鑑定報告第9頁),證人丘如
陵亦證稱:此部分均在責任施工範圍內等語(見本院卷第94
頁),則百騏公司自不得再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部分
費用。證人李培麟證稱:一般土挖起來是乾的,這個土挖起
來含水量過大,要放在桶子裡沈澱到一定的乾度才能運出去
,租用桶子的錢應該由自來水公司給付,地質改良漏列混凝
土,與增設150mmPVC管排水的費用,均應由自來水公司給付
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、108頁),與上開契約約定亦不相符
,並不足採。
⑯編號26、27號「工作井佔用分隔島樹木移植計畫書及申請作
業」、「工作井佔用車道變更交維計畫書」部分:
查系爭契約列有「施工計畫等相關計畫編撰申辦費」之計價
項目,並以「式」計價,有系爭估價單、結算詳細表可稽(
見原審卷㈠第62頁、卷㈣第6頁),證人丘如陵亦證稱:此
部分在責任施工範圍內等語(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),堪認
此部分費用已包含在內,並無漏列,鑑定結果亦認無增加費
用(見鑑定報告第9頁),百騏公司主張此部分係自來水公
司同意施工計畫書,會勘後經宜蘭縣政府同意,並經兩造於
施工協調會議結論決定,為契約漏列項目,請求自來水公司
增加給付本項工程款,要無可採。證人李培麟固證稱:此部
分係因工作井位置變更,需要移樹木,是變更後的,自來水
公司應該支付等語(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),與契約約定
不符,不足為有利百騏公司之認定。
⑰編號28號「供給材料保管費」部分:
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:「工程估價單所列承商
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、利潤及什費、品管費、營業稅等以
『一式』列者,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。
」(見原審卷㈠第11頁),核諸工程估價單所載原訂金額與
結算詳細表所載結算金額,供給材料保管費係以管線工程費
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0.396655%計算(計算式:132966÷00
000000=0.00000000,162884÷00000000.3=0.00000000)
(見原審卷㈣第8、9頁)。百騏公司就附表編號1至27號所
示項目得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229萬9,694元(計算式:1010
38.3+195426+822460+54000+616911+309859+200000=000000
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則供給材料保管費應依前述比
例增加9,122元(計算式:0000000×0.396655%=9122,小
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⑱編號29號「包商利潤及什費」部分:
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,以工程估價單所載原訂
金額與結算詳細表所載結算金額核對計算,包商利潤及什費
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9.94732%計算(計算
式:0000000÷00000000=0.0000000,0000000.7÷0000000
0.3=0.0000000,見原審卷㈣第8、9頁),則按此比例計算
,百騏公司得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此部分工程款22萬8,
758元(計算式:0000000×9.94732%=228758,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)。
⑲編號30號「品管費」部分:
依同前二項之契約約定及計算方法,品管費係以管線工程費
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0.862625%計算(計算式:289168÷00
000000=0.00000000,354232÷00000000.3=0.00000000)
(見原審卷㈣第8、9頁),則就上開應增加給付之金額,自
來水公司應依比例增加給付品管費1萬9,838元(計算式:00
00000×0.862625%=19838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⑳編號31號「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」部分:
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約定,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
助費以「式」計價,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
價,而此項費用係以管線工程費與推進工程費總和之1.8954
14%計算(計算式:635378÷00000000=0.00000000,7783
41÷00000000.3=0.00000000)(見原審卷㈣第8、9頁),
則自來水公司就此部分應增加給付4萬3,589元(計算式:00
00000×1.895414%=4358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⒉關於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32至53號所示
「物價指數調整款」、「間接費用」、「罰款」部分:
①編號32號「物價指數調整款」部分:
⑴百騏公司主張伊得依系爭契約約定,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物
價指數調整款33萬2,181元等語,為自來水公司所否認。查
百騏公司於投標時已簽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
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,其上記載:「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
,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,本
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,指數
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;指數下跌時,招標機關亦
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;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
調整措施,亦不適用」(見原審卷㈠第177頁),依系爭契
約第3條第1款第3目約定,該聲明書亦為契約文件(見原審
卷㈠第8頁),應認兩造已約定系爭工程不適用物價指數調
整工程款數額,百騏公司主張不受上開聲明書之
拘束,得請
求給付物價調整款,要無可採。
⑵百騏公司雖另主張伊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自來水公
司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33萬2,181元等語,然亦為自來水公
司所否認。查百騏公司主張應增加給付之物價指數調整款數
額為33萬2,181元,與系爭工程結算金額5,087萬881元相較
,比例僅0.653%(計算式:332181÷00000000=0.00653)
,且系爭工程於99年9月20日申報開工,101年5月22日完工
,施工期間原約定為180日曆天,因變更設計延展工期73天
,實際使用253日曆天,履約期間尚非長久,物價亦無大幅
度波動,系爭契約已對於履約期間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分配之
約定,應認上開物價變動發生之風險及變動範圍,為兩造於
訂約時所能預料,尚未達於顯失公平之程度,
揆諸前揭說明
,
核與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要件不符,百騏公司不得依此
請求自來水公司增加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。
②編號33至48號所示「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費」與「停工期間成
本增加費」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系爭工程因路權、樹木移植、變更工項、設計
錯誤,致延長工期或停工,累計工期長達408天,超出原訂
工期228天,自來水公司應增加給付上開間接費用等語,為
自來水公司所否認。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約定:「契約所
需工程材料、機具、設備、工作場地設備等,除契約另有約
定外,概由乙方自備。」(見原審卷㈠第18頁),足認系爭
工程所用之機械設備應由百騏公司自行籌用,其為租用者,
所生之租金亦應自行負擔,與自來水公司
無涉。系爭契約第
7條第1款第1目已約定停工期間、變更設計等得免計工期之
事由,鑑定報告亦說明依工程慣例,百騏公司於變更設計等
情形,得主張免計工期,應自行負擔機械設備之租金,無增
加費用等語(見鑑定報告第10至12頁),而系爭契約並未約
定延展工期應增加此部分給付,第5條第1款第2目係就契約
漏列、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、數量增減而約定,與此因變更
設計等原因延展工期無關,同條款第3目已約定承商管理及
工程保險補助費、利潤及什費、品管費等,均隨工程結算金
額調整計價,已就風險預作分配之約定,百騏公司復未因此
增加費用支出,自無因情事變更,致依原來約定給付顯失公
平之情形。況百騏公司於系爭工程延展期間非不能參與其他
投標,議價與施工成本增減無關,自非得請求自來水公司給
付承攬他標損失、議價成本,至百騏公司所提出之結算金額
增加費總表、明細表,為其單方製作,尚不能據以認定其有
增加支出或受有損失,其所為此部分請求,即非可採。
③編號49號所示罰款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養工處與宜蘭縣政府於99年11月8日辦理管線
挖掘品質聯合稽查作業,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有交維設施
不足,未依交維計畫設置,低強度混凝土回填管溝平再刨除
,未編列H型鋼護欄、紐澤西護欄、夜間警示燈、刨除10cm
低強度混凝土等工程項目暨交通錐及連桿編列數量不足之設
計疏失,致遭罰款3萬元,伊已如數繳納完畢,自來水公司
應分擔1/2等情,並提
出養工處99年11月10日函、第一工務
所99年11月26日函、繳款書暨收據、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
證(見原審卷㈢第608至615頁)。自來水公司固不否認百騏
公司已如數繳納罰款,惟否認有分擔之義務。查依百騏公司
所提出上開文書顯示,百騏公司係因施作之系爭工程經養工
處與宜蘭縣政府聯合稽查,發現稽查項目之申挖書面資料、
施工中交通安全維持作業、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、施工
作業情形、品質抽查等全部均有缺失,而遭要求限期改善並
罰款,參核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已約定百騏公司有維
護系爭工程工地周遭交通安全之義務,並以「全」方式編列
「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」工程項目;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
條亦規定:「乙方(百騏公司)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
之各項規定外,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
、衛生規則、交通治安法令、空氣污染防治法、噪音管制法
、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,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
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
;如屬建築工程,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
宜。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取締之罰款應由乙
方負責,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(自來水公司)依工
程契約第6條第3款規定辦理。」(見原審卷㈡第31頁),足
認此項罰款係因百騏公司未盡義務及遵守相關規定,其不能
證明係因自來水公司設計錯誤而造成路面龜裂損壞,應自行
負擔此項罰款,其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,均非可採。
④編號50號罰款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勞檢所於100年3月22日進行勞動檢查,系爭工
程因自來水公司設計缺失,未編列安全網、背負式安全帶、
捲揚防墜器、氣體偵測器,局部送風機編列數量不足,遭罰
款6萬元,百騏公司已如數繳納完畢,應由兩造各自分擔1/2
等情,並提出勞檢所100年4月7日函、第一工務所100年4月2
2日函、罰鍰繳款單、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證(見原審卷
㈢第601至606頁),自來水公司固不否認百騏公司已如數繳
納6萬元罰款,但否認有分擔義務。查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
第1目及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條已約定百騏公司有維護系爭
工程工地安全及遵守相關法規之義務,系爭契約並以「全」
方式編列「其他安全設施及作業費」,百騏公司未依相關法
令妥為維護工地勞工衛生安全,自應負擔此項罰款,不得請
求自來水公司分擔。
⑤編號51至53號罰款部分:
百騏公司主張養工處於100年4月1日、同年月14日、同年月1
6日進行工地巡查,系爭工程因自來水公司之設計,未依道
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防溢座、漸變段交通安全
設施,污泥外流,工作井施工機械放在分隔島上破壞樹木且
放置範圍未設置圍籬,未編列防溢座、管溝抽導排水、紐澤
西護欄及污泥清理費暨圍籬、交通錐及連桿編編列數量不足
之疏失,遭依序罰款6萬元、9萬元、15萬元,伊已如數繳納
,自來水公司應分擔3萬元、4萬5,000元、15萬元等語,並
提出第一工務所100年4月18日函、同年月26日函、同年月27
日函、同年5月9日函、同年月12日函、同年月17日函、繳款
書暨收據、罰款責任分析統計表為證(見原審卷㈢第617至6
21、623至627、629至633頁),然自來水公司否認有分擔之
義務。查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第1目及施工說明書總則第36
條已約明百騏公司有維護系爭工程工地與周遭交通安全及遵
守相關法令之義務,並以「全」計價,編列「其他安全設施
及作業費」工程項目,業如前述,相關安全設施、作業均應
由百騏公司依法令規定自行妥為處理,其未盡義務致遭罰款
,不能諉為自來水公司設計疏失所致,百騏公司請求自來水
公司分擔此項罰款,並無可取。
㈤依上所述,百騏公司得向自來水公司請求增加給付之工程款
數額為260萬1,000元(計算式:0000000+9122+228758+1983
8+43589=0000000),含稅金額為273萬1,051元(計算式:0
000000×1.05=000000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六、
綜上所述,百騏公司依承攬之法律關係、系爭契約約定,請
求自來水公司給付273萬1,05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即101年9月28日(見原審卷㈠第336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5%計算之利息部分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
逾此範圍
之請求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從而,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
部分,為百騏公司敗訴之判決(即請求自來水公司再給付73
萬2,626元之本息部分),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,為自來
水公司敗訴之判決(即命自來水公司給付逾199萬8,425元,
及自10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部
分),
尚有未洽,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
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至原審就上開不
應准許部分,為百騏公司敗訴之判決,及就上開應予准許部
分,為自來水公司敗訴之判決,經核均無不合,兩造
上訴意
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本判決命自來水公司再給付部分,兩造均陳明願
供擔保宣告聲請准、免假執行,經核均無不合,
爰分別酌定
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七、
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或
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,
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
論列,
附此敘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
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463條、第390條
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、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工程法庭
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
法 官 陳燁真
法 官 蕭錫証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兩造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
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
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
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
師資格證書及釋明
委任人與
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
項但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戴伯勳
附註:
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(第1項、第2項):
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
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
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
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
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內容 │ 單位 │ 單價 │ 百騏公司結算 │ 自來水公司結算 │ 鑑定報告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數量 │ 金額 │ 數量 │ 金額 │ 差額 │ 金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│第1 次變更新增項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擋土鋼鈑內支撐 │ ㎡ │ 296.3│ 8751 │ 0000000.3│ 8410 │ 0000000│ 341 │ 101038.3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擋土鋼鈑內支撐(夜間施│ ㎡ │ 258.5│ 2581 │ 667188.5│ 1825 │ 471762.5│ 756 │ 195426 │
│ │工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3cmAC 刨除及加封鋪設費│ ㎡ │ 295 │ 6718 │ 0000000│ 3930 │ 0000000│ 2788 │ 82246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結算漏列項目-管線工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制水閥盒下地工料費 │ 只 │ 6000 │ 9 │ 54000 │ 0 │ 0 │ 9 │ 54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節點⑼400∮舊管復原費 │ 式 │ 60000 │ 1 │ 60000 │ 0 │ 0 │ 1 │ 6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DI另件材料增加費 │ kg │ 9.8│ 65993 │ 646731.4│ 0 │ 0 │ 62950 │ 61691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低強度混凝土夜間施工費│ m3 │ 187 │ 1735 │ 324445 │ 0 │ 0 │ 1657 │ 309859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制水閥盒紀錄卡 │ 份 │ 1500 │ 18 │ 27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洗管後水質檢驗費 │ 式 │ 1000 │ 1 │ 1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施工前每20m 噴漆1 處及│ 處 │ 100 │ 137 │ 137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照相存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施工中每300m照相彙整資│ 冊 │ 500 │ 9 │ 45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施工後彙整照片文件資料│ 冊 │ 2000 │ 3 │ 6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結算漏列項目-推進工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點井 │ 處 │ 25000 │ 8 │ 200000 │ 0 │ 0 │ 8 │ 2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藥劑固化打除費 │ m3 │ 2162 │ 163 │ 352406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藥劑固化打除夜間施工費│ m3 │ 1872 │ 26 │ 4 8672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推進管線夜間施工費 │ m │ 11604 │ 10.3 │ 119521.2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藥劑處理夜間施工 │ m3 │ 2330 │ 26.8 │ 62444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鑽孔夜間施工費 │ m │ 284 │ 222 │ 63048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推進管內增設1500 mm 閘│ 處 │ 25000 │ 1 │ 25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0│推進管氣體偵測器 │ 組 │ 20000 │ 1 │ 2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1│推進工作井捲揚防墜器 │ 組 │ 30000 │ 1 │ 3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2│背負式安全帶 │ 套 │ 1800 │ 4 │ 72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3│污泥沈澱桶租金費(殘廢│ 只 │ 65000 │ 2 │ 13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土2次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4│藥劑處理添加水泥材料費│ 包 │ 134 │ 3789 │ 507726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5│工作井增設150mmPVC管排│ m │ 1000 │ 20 │ 2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6│工作井佔用分隔島樹木移│ 次 │ 12000 │ 1 │ 12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植計畫書及申請作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7│工作井佔用車道變更交維│ 次 │ 6000 │ 1 │ 6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計畫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│比例調整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8│供給材料保管費 │ 全 │ │ │ 178196 │ │ 162884 │ │ 936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9│包商利潤及什費 │ 全 │ │ │ 0000000.8│ │ 0000000.7│ │ 234726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0│品管費 │ 全 │ │ │ 387532 │ │ 354232 │ │ 2035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1│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│ 全 │ │ │ 851510 │ │ 778341 │ │ 44726 │
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│物價指數調整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2│物價指數調整款 │ 式 │ │ 1 │ 332181 │ 0 │ 0 │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│間接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㈠│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3│推進作業機械租金費 │ 天 │ 1500 │ 228 │ 342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4│推進作業發電機租金費 │ 天 │ 300 │ 228 │ 684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5│推進作業空壓機租金費 │ 天 │ 250 │ 228 │ 57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6│事務所租金 │ 月 │ 12000 │ 8 │ 96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7│材料場地租金 │ 月 │ 15000 │ 8 │ 12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8│承商管理費 │ 天 │ 3530 │ 228 │ 80484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9│工期展延供給材料保管增│ 天 │ 738.7│ 228 │ 168423.6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加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0│工期展延影響承商承攬他│ 天 │ 3705 │ 228 │ 84474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標損失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1│議價6 次4 個月成本增加│ 月 │ 29792 │ 4 │ 119168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㈡│停工期間成本增加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2│管線作業機具及物料設施│ 天 │ 7530 │ 46 │ 34638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費-A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3│管線作業機具及物料設施│ 天 │ 3335 │ 15 │ 50025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費-B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4│推進作業物料設施費-A │ 天 │ 830 │ 33 │ 2739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5│推進作業物料設施費-B │ 天 │ 830 │ 15 │ 1245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6│推進作業人員待工費 │ 天 │ 3362 │ 94 │ 316028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7│停工期間安全衛生設施費│ 天 │ 2062 │ 94 │ 193856.2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8│停工期間交通維持設施費│ 天 │ 4500 │ 94 │ 423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㈢│罰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9│公路局聯合稽查(99.11.│ 式 │ 15000 │ 1 │ 15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8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0│勞檢所工安檢查(100.3.│ 式 │ 30000 │ 1 │ 3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22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1│公路局工地巡查(100.4.│ 式 │ 30000 │ 1 │ 3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01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2│公路局工地巡查(100.4.│ 式 │ 45000 │ 1 │ 45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14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3│公路局工地巡查(100.4.│ 式 │150000 │ 1 │ 150000 │ 0 │ 0 │ 0 │ 0 │
│ │16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 │ │ │00000000 │ │0000000.2 │ │0000000.3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