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
上 訴 人 天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秀
訴訟代理人 李榮順
李鳴翶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
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
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
被
上訴人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
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
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。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
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十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
法 官 柯雅惠
法 官 陳麗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秦湘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