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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      黃雅羚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 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裕仁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增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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