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2號
上訴人即附
帶被
上訴人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
法定
代理人 林金玉
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
律師
黃雅羚律師
被上訴人即
附帶上訴人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
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
院第17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
工程法庭
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
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謝永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增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