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
上 訴 人
即被
上訴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標
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
律師
複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
李昭慶律師
被上訴人
即上訴人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
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茲因
兩造為行和解程序,應命再
開
言詞辯論,並再行
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十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
法 官 沈佳宜
法 官 邱景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泰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