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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 王邵白律師       李昭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茲因兩造為行和解程序,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,並再行準備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十二庭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泰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