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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建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等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,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判決 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8 萬0,499元(見本院卷第17頁上訴聲明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6,2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顯有未合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(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參照)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,惟業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駁回( 見本院卷第31頁),附此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十五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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