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6號
上 訴 人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璋
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
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等間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判決
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8
萬0,499元(見本院卷第17頁
上訴聲明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
6,2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顯有未合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
正本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(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
書
參照)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雖
聲請訴訟救助,
惟業
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駁回(
見本院卷第31頁)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十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任正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