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被
上訴人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金鴻
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
律師
被 上訴 人
即 上訴 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
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
王雪娟律師
潘怡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
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十
五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工程法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
法 官 林哲賢
法 官 郭顏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馬佳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