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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再審之訴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 關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君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 第3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(下同)354萬6409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裁判費5萬4217 元,未據繳納,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, 如數補繳到院;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十六庭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麗珍 附表: 系爭土地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為54萬4387元,而系爭 土地面積為1515平方公尺(見本院卷第38頁),又再審原告請求 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00之43(見本院卷第1頁)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 544387×1515×43/10000=0000000(元以下4捨5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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