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
再審原告 關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君平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
第3號
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 經核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
幣(下同)354萬6409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
裁判費5萬4217
元,未據繳納,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,
如數補繳到院;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
駁回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十六庭
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蕭麗珍
附表:
系爭土地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為54萬4387元,而系爭
土地面積為1515平方公尺(見本院卷第38頁),又再審原告請求
移轉系爭土地
應有部分10000之43(見本院卷第1頁),故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
544387×1515×43/10000=0000000(元以下4捨5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