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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 抗 告 人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(SHARP RAY GLOBAL LIMITED)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      陳建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 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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