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
抗 告 人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(SHARP RAY GLOBAL LIMITED)
法定
代理人 鄭詩敏
代 理 人 謝進益
律師
陳建霖律師
上列
抗告人因與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裁定
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抗告程序費用由
相對人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
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
法 官 王幸華
法 官 黃珮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呂 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