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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抗字第1982號 抗 告 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抗告人除權判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5 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裁定廢棄。 理 由 一、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: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 之票據(下稱系爭支票),前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 674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(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),伊業 於民國105 年5 月21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全國發行 之更生日報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依法即 得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;原裁定以更生日報僅為地區 性發行全國發行之新聞紙為由,駁回伊除權判決之聲請 ,顯有違誤,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 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;前 項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, 由法院定之;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 告之聲請;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,得依職權為必 要之調查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、第546 條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: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記欄註明須將裁定全文登載於全 國版之新聞紙,有該裁定附卷可憑(原法院除字卷第4 頁正 反面);而抗告人業於105 年5 月21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 全文登載於更生日報,亦有報紙可稽(置卷外)。又查,更 生日報之發行區域、派送地區、訂戶分布範圍,均為全國各 地區,包括臺灣本島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,各地區版面統一 ;法院公示催告編排、印刷之版面均為全國版;零售點分布 於統一超商(7-11)、全家便利商店、車站、大型及普通超 商;且該報社於臺北市、臺東市分設管理處,於基隆、臺中 、豐原等縣市駐有特派記者,並自85年起於網路上發行電子 報(網址為WWW .ksnews .com .tw)等節,有更生日報社股 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3日社總企字第105255號函在卷可證 (本院卷第6 頁),認更生日報確屬全國性新聞紙,系爭 公示催告裁定亦係登載於全國性版面無訛。從而,原裁定以 抗告人登載系爭公示催告之更生日報並非全國性新聞紙為由 ,認其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,而裁定駁回抗告人除權判決之 聲請,尚有未洽。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為廢棄,為 有理由,爰廢棄原裁定,發回原法院另為當之處理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安倉營造股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214,745元 │HA0000000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再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陶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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