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14號
抗 告 人 全弘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慶和
代 理 人 曾福卿
上列
抗告人因與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
件,聲明
異議,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
年度執事聲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係抗告人以
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
承攬
報酬,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(下稱桃
園地院)100年度全字第2369號准許
假扣押裁定, 向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
聲請假扣押保全執行相對人之
財產(100年度司執全第932號,下稱假扣押執行程序),其
他
債權人另在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56037號(下稱第
56037號執行程序)就相對人所有
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, 桃
園地院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金融資產
公司)進行
拍賣程序,並於104年5月27日拍定。抗告人
嗣於
同年6月24日 持其對相對人給付承攬報酬之勝訴
確定判決為
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為終局執行, 其債權為新臺幣(下同)
141萬8,798元及
執行費1萬1,310元, 由桃園地院以104年度
司執字第42913號事件(下稱
本案執行程序) 進行強制執行
程序, 該本案執行程序其後於同年7月7日併入第56037號執
行程序。另抗告人為取回
擔保金, 於同年10月8日撤回假扣
押執行程序。嗣金融資產公司於同年11月3日為第56037號執
行程序製作分配表,將抗告人之債權及執行費債權分別列為
第267、268順位之次普通債權,在其餘
債權人受償順位之後
,實際上並未清償。抗告人
聲明異議後,先後經桃園地院
司
法事務官、法官以裁定駁回,抗告人不服,提起抗告。
二、抗告意旨
略以: 伊於100年11月16日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,
已就相對人所有不動產實施
查封,即為本案執行程序之一部
分,自無原裁定所示伊於
標的物拍定後始
參與分配之情形。
,至伊於104年10月8日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,對已因併入
本案執行程序而消滅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生任何影響。又伊
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,意在取回
擔保金而已,伊既已取得終
局執行名義,並聲請本案執行程序,欲以普通債權之順位受
償,
詎桃園地院製作之分配表竟將伊之債權及執行費用債權
列為第267、268順位之次普通債權,顯然錯誤等語。
三、
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,應於標的物拍賣、變賣終結或依法
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,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,應於當次
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,以書狀聲明之。逾前項
期間聲明參
與分配者,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;又對於已
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
債務人財產,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
者,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,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,
應合併其執行程序,並依前條之規定辦理,強制執行法第32
條、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:相對人之財產於104年5月27日遭拍定,而抗告人係於其
後之同年6月24日 始執其勝訴之確定判決為終局執行名義,
聲請對相對人本案為終局執行,桃園地院嗣於同年7月7日將
本案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 併入第56037號執行
程序,有執行法院函
可稽(見本案執行程序影卷第50頁)。
依前開規定,抗告人之本案執行程序併入後,視為在第5603
7號執行程序之拍賣程序終結後始參與分配, 桃園地院將抗
告人之債權141萬8,798元及執行費債權1萬1,350元列為次普
通債權,即僅得就債權人分配餘額受償,
核無不合。抗告人
雖
抗辯:假扣押執行程序
乃本案執行程序之一部分,顯
非在
第56037號執行程序104年5月27日拍定標的物之後
云云。 然
抗告人於104年10月8日即將假扣行程序撤回,有臺北地院函
附卷足參(見第56037號卷影印卷十第1頁),可見假扣押執
行程序中之查封效力自不及於本案執行程序,此與抗告人基
於何種原因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
無涉。又抗告人另以伊持勝
訴確定判決為終局執行名義而為之本案執行程序係於104年6
月27日,在第56037號執行序於同年5月27日將標的物拍定之
後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,視為在第56037號
執行程序拍賣終結後始參與分配,自應將之列為次普通債權
,亦與抗告人主觀上基於普通債權順位之意思無關。抗告意
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抗告無理由,
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 民事
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
法 官 黃炫中
法 官 古振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麗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