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
聲 請 人 邱美梅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(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交付
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一五號給付工程款
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、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法庭錄
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
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
律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
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」、「
持有法庭錄
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
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」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當事人及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
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」、「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
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」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
第8條第1、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:伊為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事件之
上訴人,
為準備訴訟資料,有必要聽取民國(下同)105年8月29日、
9月26日庭期錄音內容,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
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,為準備訴訟資料,確有必
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;依首開規定,應准許
其聲請(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)。其次,聲請人
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
目的使用,併予說明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十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
法 官 王漢章
法 官 吳燁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鄧瑄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