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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邱美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(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一五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、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」、「持有法庭錄 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 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」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」、「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」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、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:伊為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事件之上訴人, 為準備訴訟資料,有必要聽取民國(下同)105年8月29日、 9月26日庭期錄音內容,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,為準備訴訟資料,確有必 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;依首開規定,應准許 其聲請(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)。其次,聲請人 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,併予說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瑄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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