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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 上列聲請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力兆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,因 與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 提起上訴(案列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)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2 項、第284 條規定自明。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 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 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(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、43年 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未 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(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4 年9 月24日104 年度重訴字 第8 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其公司現已停業,並無收入為由 ,聲請訴訟救助。其就有何窘於生活、缺乏經濟信用,無 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,並未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,反依經濟部商業司提供之聲請人公 司資料查詢,其資本總額高達新臺幣28,500,000元,且查無 停業資料(見本院卷第4 、5 頁),難認係無資力、信用之 人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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