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
抗 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依婷
上列
抗告人與原審同案
被告力兆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,因
與
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
提起
上訴(案列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),
聲請訴訟救助
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
裁定,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
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逾期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十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
法 官 何君豪
法 官 范明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江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