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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聲 請 人 楊美慧       郭進源       王思銘       陳詩婉       黃富 相 對 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于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 11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「楹豐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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