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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婉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 金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,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。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 確定時,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(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 字第176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民事確 定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判決),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(案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942號),惟伊已於民 國105年1月12日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(案列本院10 5年度再易字第6號),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就 上開強制執行暫予停止云云。然查,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 於105年3月25日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,且該再 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而不得上訴第三審 ,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,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再審之訴卷宗 查明無訛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,既經本院 判決駁回,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自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嘉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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