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0號
聲 請 人 陳代弟
訴訟
代理人 黃文祥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欣甫企業有限公司等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
件,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
字第28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(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102號)
,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准予訴訟救助,於
假扣押、
假處分、上訴及
抗告,亦有效
力,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曾以其經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(
現已更名為新北分會)准予法律扶助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
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有該院104 年度
救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0頁)。
揆諸
上開說明,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,於上訴亦有效力。是聲
請人於提起上訴後,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,核無必要
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十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
法 官 陳雅玲
法 官 方彬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逸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