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25號
上 訴 人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世榮
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
律師
被
上訴人 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君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
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
正本送達後20日
之
不變期間內為之。又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444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(下同)105年9月29日經原
法院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事務所(即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6樓之1),有送達證書
可稽(見原審卷第58
、59頁)。次查上訴人之主事務所即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1樓,有公司資料查詢
可稽(見本院卷第19頁),則上訴人之主事務所既設於原法
院所在地,則計算上訴人之上訴期間,自無須扣除其在途之
期間。從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,應自第一審判決送達
翌日即
105年9月30日起,計算至105年10月19日止,且105年10月19
日為星期三,並
非星
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,故本件上
訴期間之終止並無延長可言。
惟查上訴人遲至105年10月20
日始提起上訴(見本院卷第5頁),則依上說明,其上訴已
逾法定期間,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十庭
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
法 官 林鳳珠
法 官 邱 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廖月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