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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瑋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瑋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徐育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寶琴 法定代理人 江光榮 訴訟代理人 江宗樺       廖忠信律師 複代理人 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 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原記載文字 │ 更正後文字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第3頁第22行「4,070,325元」 │「4,010,325元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第18頁第24行、第20頁第17、18│「104年9月1日」 │ │ │行「94年9 月1 日」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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