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
上 訴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崇棠
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
律師
黃志文律師
被
上訴人 龔介平
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
被 上訴人 朱志俊
辛玉芬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
複 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
黃佑民律師
被 上訴人 天豪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永順
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
葉家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
十七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;又
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
之1
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,龔介平、朱志俊應於
上開準備程
序
期日一併親自到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十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
法 官 吳燁山
法 官 林俊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淑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