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
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秉泓
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
律師
上 訴 人 黃秉泓
被 上訴 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
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
複 代 理人 許仲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
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被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「民事答辯
暨爭點整理狀」之附表3「差額
金額明細表」
所載兩造間訂單之價格及數量表示意見,並將
繕本
送上訴人,若被被上訴人有爭執,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應於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十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
法 官 邱靜琪
法 官 賴秀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