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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美商尼克松股份有限公司(NIXON INC)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Stowe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 件,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。 理 由 一、對於財產權之訴訟,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,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21號判決提起 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74 萬6651元,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14萬6287元,未據其繳納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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