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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安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少宇 被 上訴 人 張文連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 同法第481條,於上訴第三審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據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,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其訴訟代理人,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 月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84頁),茲已逾期,上訴人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 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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