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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8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上 訴 人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     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於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、廣大實業有限公司後開第 二、三項之訴,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裁判均廢 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 再給付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佰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上開廢棄部分,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 給付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負擔。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,於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叁佰萬 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。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如以新臺幣玖佰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為廣大自動化有 限公司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,於廣大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萬陸仟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。但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拾陸元為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(下稱廣大自動化公 司)、廣大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廣大實業公司,與廣大自動 化公司合稱廣大2公司)主張: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杜拜商美 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美頂公司)自民 國103年起,向伊購買沖壓模具及模座設備(下稱系爭模具 )後,再自行與其他零配件組裝為X1、X3、X5、X6等型號之 C型鋼成型機出售。伊已依約完成C型鋼成型機之系爭模具並 全數交付予美頂公司,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公司貨 款新臺幣(下同)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萬 8,216元拒不給付,並辯稱:伊製作之系爭模具有瑕疵,致 其受有損害,而對伊為抵銷之抗辯。惟美頂公司係提供實體 機予伊及其他平行廠商仿製,伊仿製模具及模座設備,其他 平行廠商則分別負責仿製輪組設備、基座、油壓設備、電控 設備等,美頂公司再將各廠商完成之各部分設備自行組裝、 整合成C型鋼成型機,並進行調校,再予出售。而C型鋼成型 機之順利運轉,需仰賴各個結構部分互相緊密配合,模具設 備動作之正確與否與滾輪、油壓及控制系統息息相關。伊僅 負責製作C型鋼成型機之模具,其他部分伊製作。美頂公 司自承C型鋼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,至修改電汽設備後,始 順利運作,足見美頂公司所指系爭模具有尺寸錯誤、模具結 構強度不足、油壓缸過小等情,非可歸責於伊。且伊交付系 爭模具時,業經美頂公司測試無問題並驗收完成,至C型鋼 成型機運至國外後測試發生問題,不屬伊之責任。美頂公司 未舉證證明伊製作之系爭模具有何瑕疵,自不得以其支出重 新製作設備費用652萬7,453元、派員至國外為客戶進行修整 之相關費用154萬8,448元、郵寄新設備之包裝費、運費、出 口費42萬9,304元,及遭APA公司扣款致損失408萬6,702元, 合計1,259萬1,907元,對伊主張抵銷等語。民法第345 條第1項、第367條之規定,求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 動化公司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公司4萬8,216元,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。並陳明 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美頂公司則以:伊雖委由各廠商製作C型鋼成型機之各部分 設備,然在進行整合作前均會對各設備進行單機能之測試, 測試完成後始進行整體之測試。廣大2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 品質異常,不符合原機之功能需求,經伊要求處理,卻百般 推拖,伊礙於對客戶之交貨期限與逾期罰款,不得已先將整 體設備出口至國外客戶工廠,再派員前往進行修整。伊將C 型鋼成型機交付國外客戶後,客戶紛紛反應C型鋼成型機無 法運轉,且係因系爭模具之原因所致,足見廣大2公司所製 作之系爭模具確有瑕疵。因廣大2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有瑕 疵,伊只能委請他公司重新製作相關設備、零件,其他設備 部分如油壓等,亦因此必須配合進行修正,再將相關設備、 零件寄予國外各地客戶進行更換,故伊就重新製作設備費用 、派員前往並請美國總公司技師至國外客戶進行修整之相關 費用、郵寄新設備之包裝費、運費、出口費所支出之費用, 應由廣大2公司承擔。再者,APA公司向伊訂購C型鋼成型機 X3及X6機台,因機器送達至試機,均無法正式運轉,該公司 向伊求償,致伊尾款遭扣款,亦為可歸責於廣大2公司之事 由所致,伊得請求賠償。故伊對廣大2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 合計為1,259萬1,907元,伊主張抵銷,屬有據等語,資為 抗辯。 三、原審判命美頂公司應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59萬627元,及自 10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 並駁回廣大2公司其餘之訴。廣大2公司及美頂公司各就其敗 訴部分,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。 廣大2公司上訴聲明: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廣大2公司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廢棄。 ㈡上開廢棄部分,美頂公司應再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900萬 8,271元、給付廣大實業公司4萬8,216元,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。 ㈢廣大2公司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美頂公司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美頂公司上訴聲明: ㈠原判決不利於美頂公司部分廢棄。 ㈡上開廢棄部分,廣大自動化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。 ㈢如受不利益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 四、經查,美頂公司於103年起向廣大2公司購買系爭模具設備, 兩造於104年7月8日對帳結果,確認美頂公司尚分別積欠廣 大自動化公司貨款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萬 8,216元等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廣大自動化公司貨 款明細表、廣大實業公司貨款明細表、電子郵件等件在卷可 稽(原審卷二第19至20頁,原審卷一第104、107至109頁) ,自信為真實。 五、廣大2公司主張:伊製作之系爭模具並無瑕疵,且經美頂公 司驗收完成,然美頂公司尚積欠貨款未為給付,爰依民法第 345條第1項、第367條規定,請求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 動化公司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公司4萬8,216元暨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;美頂公司固不否認尚未給付上開貨款,惟辯 稱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,並以損害賠償之債權 請求權合計1,259萬1,907元與廣大2公司之貨款請求權為抵 銷之抗辯。是本件之爭點為: ㈠廣大2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、第367條之規定,請求美 頂公司給付貨款1,059萬8,898元、4萬8,216元,有無理由 ? ㈡ 美頂公司之抵銷抗辯,有無理由? 茲分述如下。 六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。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,民法第345條第1項、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廣大2公司主張美頂公司於103年起向其購買系爭模具,再 與其他零配件組裝為各型號之C型鋼成型機出售。伊已依約 完成系爭模具,並全數交予美頂公司,兩造於104年7月8日 對帳結果,確認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公司、廣大實業 公司為1,059萬8,898元、4萬8,216元貨款未給付之事實,已 據廣大2公司提出貨款明細表2份、發票32份、存證信函2份 、報價單3紙等件為證(見原審卷一第13頁至第56頁),且 為美頂公司所不爭執(見原審卷二第104、107至109頁), 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。則廣大2公司依上開規定,請求美 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 公司4萬8,216元,核屬有據。 七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 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,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不完 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者,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 件美頂公司抗辯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品質異常,不 符合原機功能需求致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轉之瑕疵,使伊需 重新製作相關設備及進行修正,再寄予國外客戶更換,而支 出相關費用850萬5,205元,又遭客戶扣款408萬6,702元,受 有1,259萬1,907元之損害,伊得為抵銷之抗辯等語,廣大2 公司則否認系爭模具有美頂公司所指之瑕疵,依上說明,自 應由美頂公司就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之事實負 舉證之責。 (一)美頂公司抗辯:因廣大2公司所製造之系爭模具有瑕疵, 致組裝之C型鋼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,伊重新製作異常部 分之模具、油壓設備,及修改電汽設備、潤滑設備,共支 出652萬7,453元;因國外客戶反應機器無法順利運轉,伊 派員及請美國總公司技師至客戶廠區了解問題,支出機票 及出差費154萬8,448元;伊將重新製作之設備、零件,郵 寄給亞美尼亞、肯亞、比利時及加拿大之客戶,支出包裝 費、運費及出口費用共42萬9,304元;伊交付予APA公司之 C型鋼成型機,因無法順利運轉,遭APA公司扣款408萬6,7 02元,合計受有1,259萬1,907元損失等語,而為抵銷之抗 辯,並提出其另行採購各零組件之彙總(附表4A、4B)及 被證3至被證10之電子郵件、試機異常通知單、會議紀錄 、報支申請單及發票、報銷單、包裝費、運費及出口費用 之報支申請單及發票、扣款通知書等件為證(見原審卷二 第53至209頁)。經查: 1、廣大2公司主張:系爭模具非伊設計,係美頂公司提供實 體機器予伊,伊按該實體機之零件進行仿製生產等語;美 頂公司則抗辯:伊係C型鋼成型機貿易商,客戶向伊訂購 機台,伊委請廣大2公司製作部分零組件,伊係提供一部 實機供廣大2公司仿製,伊未提供圖說等語。查兩造就系 爭模具並未簽訂書面契約,僅有報價單3紙可稽(見原審 卷二第19至23頁),依上開報價單所示,兩造僅約定廣大 2公司應於訂單確認後45日內交付:「1.油壓模具、2.油 壓缸、3.鋼材、4.銑床零件、5.外模板金、6.螺絲+彈簧+ 五金配件、7.運費+交通費、8染黑+熱處理、9.雜項」, 並由美頂公司提供一台C型鋼成型機之實機,供廣大2公司 仿製模具部分,其他平行廠商:慧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輪 組,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基座,長虹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油壓,誠瑄有限公司負責電控等設備,為兩造所不爭 執(見本院卷一第40至41、58頁,卷二第110頁),是以 ,兩造間之買賣契約,既未約定廣大2公司需提出系爭模 具之圖說或機械強度之計算,亦未約定廣大2公司需就系 爭模具與其他平行廠商提供部分之配合問題負責解決,則 廣大2公司主張其所交付之系爭模具與美頂公司提供之實 機相符時,即屬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,尚非無據。廣大2 公司既只提供模具及模座部分,且於各平行廠商完成各仿 製部分交貨後,係由美頂公司自行組裝,則美頂公司組裝 完成出售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,各部分設備是否能順利 配合與運作,應難認係廣大2公司負責之範圍。是美頂公 司主張其交付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,係廣大2公 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致,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。 2、查「(問:被上訴人是先換上向盛捷,合文等公司所採買 的零組件,或是先請誠瑄公司修改電氣設備?)當時發現 模具、模座設備瑕疵,致機器無法運作後,美頂公司向盛 捷公司另行訂做模具、模座設備」、「因為模具、模座換 完之後,發現其他部分要配合修正,才能運作,所以才會 再去訂購油壓等零件」等語,已據美頂公司自承在卷(見 本院卷二第106頁正背面),而若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確 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存有瑕疵所致,則衡諸 常情,於更換向盛捷,合文等公司所採買,經美頂公司確 認無瑕疵之模具、模座設備後,C型鋼成型機理應即能正 常運作,美頂公司以向盛捷,合文等公司購買之模具、模 座取代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後,C型鋼成型機既 仍無法正常運作,即難認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係因廣大2 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存有瑕疵所致。美頂公司雖以廣大 2公司於收受試機異常通知時,於104年6月3日、104年6月 10日參與會議等情,主張廣大2公司已承認系爭模具之瑕 疵,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 座存有瑕疵所致云云,惟為廣大2公司所否認,陳稱其參 加該二次會議,純粹係本於服務客戶的心態,希望盡力協 助美頂公司解決機器不順問題,使美頂公司能售出更多C 型鋼成型機,其亦能爭取到更多美頂公司之訂單,並未承 認系爭模具有瑕疵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57頁背面至58頁) ,且觀之該二次會議記錄內容(見原審卷二第211至216頁 ),多在確認有無欠料、各替換模及刀模何時交貨,其中 雖載有「第九號側沖Dimple有問題,只能沖50m/m……」 ,但Dimple是美頂公司自己之備品;關於「彈簧斷裂」問 題,記載「廣大研判是油壓缸過壓所致,於100油壓缸中 墊2m/m墊片」、關於「裁刀刀模有問題,裁刀無法順利裁 斷」問題,記載「再確認,廠商已有mail給BOSS照片待確 認釐清問題」等情,均無雙方確認,或廣大2公司承認其 模具、模座有瑕疵之記載,美頂公司以此主張廣大2公司 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存有瑕疵致C型鋼成型機無法運作,並 無足取。美頂公司提出於上開二次會議前被證4之試機異 常通知單(見原審卷二第175至209頁),亦難認美頂公司 重新製作C型鋼成型機部分模具、油壓設備,及修改電汽 設備、潤滑設備等,係因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 導致。 3、美頂公司雖又提出被證3之電子郵件(見原審卷二第53至 第174頁),主張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存有瑕疵云 云,然細譯該等電子郵件之內容,部分無法分辨是否為廣 大2公司製作之模具或與系爭模具有何關連(見原審卷二 第53至56頁)、而「Printer」(原審卷二第57頁)是噴 印機、「encoder」是編碼器,均屬電控設備,「Dimple 公母沖頭/沖孔直徑5mm各一組」係美頂公司自己之備品, 均與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無關;關於「客戶指定要使用 鉚釘(直徑4.8)組裝物件,所以Dimple沖孔直徑必須是 5mm」、「客戶有提出做140*50規格的要求,目前已知模 具的設定是沒有這種規格,客戶並尋問若做可用的模具需 要多久時間」之記載,係屬美頂公司之客戶事後對美頂公 司所為之要求,難認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何瑕疵 ;另關於「油壓力道仍感明顯不足」、「油壓的力道仍感 明顯不足,沖孔大面積的要沖壓好幾次才能將材料貫穿, 嚴重影響機器的生產」之記載,係屬油壓設備及送料機之 問題,與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無關;關於「盛傑做的那 套模具」之記載,自非屬廣大2公司之系爭模具;「客戶 反應機器需要可增加裁切尺寸的需求」之記載,涉及重新 製作之問題,非屬美頂公司提供廣大2公司仿製之原規格 ;「沖頭無法吃到料」、「Shear下模間隙與裁刀厚度有 公差,造成裁刀進下模過緊不順」,係美頂公司另行安裝 新型模具,與廣大2公司之舊有模具不符;而廣大2公司係 按美頂公司提供之實機仿製,其後之「重新設計」、「新 型Notch模」則屬已變更之新模具、「因客戶需求的Flang 尺寸眾多,必須要盡快設計新型的固定調整座」亦與廣大 2公司無關。且C型鋼成型機之調校問題係美頂公司自行負 責部分,已如前述,故關於「客戶有在質疑機器是沒有經 過測試就賣出去」之記載,應屬美頂公司在機台出口前有 無確實整合、調校之問題,是上開電子郵件僅能證明美頂 公司交付予客戶之C型鋼成型機有異常狀態,並不能據以 認定係因廣大2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有瑕疵所致。 4、美頂公司既不能證明廣大2公司交付之模具、模座存有瑕 疵,則美頂公司主張廣大2公司應賠償其重新製作異常部 分模具、油壓設備、修改電汽設備、潤滑設備所支出之費 用;派員至國外客戶廠區所支出之機票及出差費;將重新 製作之設備、零件郵寄給國外客戶所支出之包裝費、運費 及出口費,及遭APA公司扣款等損害,合計1,259萬1,907 元云云,即屬無據。 (二)按債務之抵銷,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,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,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 (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)。承如前述,美 頂公司對於廣大2公司並無1,259萬1,907元瑕疵損害賠償 債權存在,則美頂公司據以與廣大2公司請求之貨款為抵 銷,洵屬無據。 八、綜上所述,廣大自動化公司、廣大實業公司依民法第345條 第1項、第367條之規定,求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 化公司1,059萬8,898元、廣大實業公司4萬8,216元,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24日(見原審卷一第76頁)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之判決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上開應准許部分,原審就其中美頂公司應給 付廣大自動化公司900萬8,271元本息部分及應給付廣大實業 公司4萬8,216元本息部分,為廣大自動化公司、廣大實業公 司敗訴之判決,尚有未合,廣大自動化公司、廣大實業公司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,求為廢棄,為有理由,爰 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、三項所示。至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 分,原審為廣大自動化公司勝訴之判決,並分別酌定擔保為 准、免假執行之宣告,並無不合;美頂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本判 決所命給付部分,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、免假執行, 經核均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九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列。 十、據上論結,本件廣大自動化公司、廣大實業公司上訴為有理 由,美頂公司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、第449 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463條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: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(第1項、第2項):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 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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