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77號
上 訴 人 昶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秀英
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
律師
上 訴 人 廖昭富
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
楊鎮宇律師
黃棠律師
被 上訴人 陳添發
林榮發 原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
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
院第四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
法 官 陳容正
法 官 吳素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魏汝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