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
上 訴 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献青
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
上 訴 人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
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
許毓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
律師
陳虹均律師
被 上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
被 上訴 人 呂秋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
呂秋律師
黃昭仁律師
複 代理 人 吳哲銓律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
複 代理 人 吳蕙蓉律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
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
應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
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
法 官 陳蒨儀
法 官 廖慧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佳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