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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 上 訴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       許毓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      陳虹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(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上訴 人 呂秋育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      呂秋律師       黃昭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哲銓律師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蕙蓉律師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「星誼 企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上訴人星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