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
上 訴 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献青
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
上 訴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
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
許毓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
律師
陳虹均律師
被 上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
被 上訴 人 呂秋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
呂秋律師
黃昭仁律師
複 代理 人 吳哲銓律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
複 代理 人 吳蕙蓉律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
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
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「星誼
企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上訴人星誼企業
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
法 官 陳蒨儀
法 官 廖慧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佳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