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9號
上 訴 人 正豐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柏仁
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
律師
鄭克盛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吳宏毅律師
被
上 訴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
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
黃貞季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蔡逸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
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。被上訴人應提出其給付全特冷凍空調有
限公司102年度冰箱設備維修費之金額、日期及證據;上訴人應
補正下列事項:㈠原證二「102年度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工程合約
」(下稱102年空調契約)之附件一。㈡所主張被上訴人於102年
11月21日終止102年空調契約不合法之具體理由為何(除違反
誠
信原則、
權利濫用外)?若被上訴人終止該契約不合法、上訴人
102年12月以後亦未提供服務,則上訴人得請求102年12月至103
年3月服務
報酬之
法律上依據為何?㈢上訴人於101年1月1日至10
2年12月31日,依約「回饋金千分之五」之折讓金額各為何?(
包括空調及冰箱部分)㈣所主張102年度冰箱設備維護保養契約
所負責之門市是否與原證五十四之97年冰箱設備維護保養工程合
約相同?為何完全沒有102年8月至102年12月之定保/檢修紀錄單
、門市維修申請單或請款單、定期保養檢查紀錄、照片等任何資
料?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十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
法 官 林佑珊
法 官 賴秀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