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2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 字第895 號第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,於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依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,且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19萬1,316 元。業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書面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,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證(見本院卷第158 頁),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,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59 頁) ,是本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