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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9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      張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劉育弦 被 上訴人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豊 被 上訴人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、劉育弦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重訴更一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,各自提起上訴,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開第二、三、四 項之訴部分及就金錢給付部分假執行聲請關於上訴部分訴訟 費用裁判均廢棄。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 項所命被上訴人劉育弦給付部分,負連帶給付責任,並自民國一 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。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育弦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被 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,被上訴人劉育弦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七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上訴人劉育弦 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 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各壹日,並將 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,刊登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 首頁(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)壹日。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記載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網址「htt 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」,應更正為「https://tw.answe rs.yahoo.com」。 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。 上訴人劉育弦之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,由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負擔百分之六,餘由上訴人吉泰 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,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參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 保,得為假執行。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,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壹拾柒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 育弦供擔保,得為假執行。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劉育弦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 限公司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,原告應於起訴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規定,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 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而同 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,在原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範圍內,請求金額之流用,法所不許,且無「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」或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之 情形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、第477號判決意旨 參照)。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吉 泰公司)於原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: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劉育弦(下稱劉育弦)及被上訴人蔡慶豊、蔡慶昌、台灣 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 依序分稱蔡慶豊、蔡慶昌、健而婷公司、帝富特公司,並與 劉育弦合稱被上訴人)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新臺幣(下同) 5,800萬元本息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卷(下稱重訴字卷)第4、9頁(包含營業損失5,600萬元及 商譽、信用損失200萬元)】,經原審判決劉育弦應給付吉 泰公司100萬元本息,吉泰公司提起一部上訴,聲明:劉育 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,300萬元本息,健而婷公司、蔡慶豊 、帝富特公司、蔡慶昌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劉育弦應給 付100萬元本息部分,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,300萬元本息部分 ,與劉育弦連帶負給付責任(本院卷㈠第54、79頁背面,卷 ㈡第127頁背面-128頁)。其中吉泰公司有關金錢給付之請 求2,400萬元本息,係主張包括營業損失2,000萬元本息,及 商譽、信用損失400萬元本息(本院卷㈠第52頁)。查吉泰 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(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)下之 不同請求項目(即營業損失與商譽、信用損失等二項)間, 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,請求金額之流用,揆諸首 揭說明,無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,合先敘明。 二、次按「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」,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 定。吉泰公司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內 容如附件一所示(重訴字卷第11頁);於向本院提起上訴 之聲明,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,其內容則如 附件二所示(本院卷㈠第19頁,卷㈡第113、130頁)。核屬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,非為 訴之追加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吉泰公司起訴主張: ㈠劉育弦任職於販賣保健食品業務之健而婷公司,蔡慶豊及蔡 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負責人、帝富特公司負責人。蔡慶 豊及蔡慶昌指示劉育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(htt 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)上以如原判決附表一、二( 下稱附表一、二)所示之時間、帳戶,為如附表一、二「網 頁內容」欄所示之貼文,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,散布吉泰公 司販售之商品「SYMPT-X」(中文名稱:「速養療」,主要 成分為左麩醯胺酸,嗣更名為「速養遼」,下稱「速養療 」)之原生產者美商Baxter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百 特公司)已倒閉並停產該商品、臺灣地區市售之「速養療」 商品係由大陸地區進口、吉泰公司於該商品自行添加百特公 司所無之麥芽糊精及該商品已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不實 事項,致不特定多數人對吉泰公司之「速養療」商品產生品 質有問題等貶抑負面評價,毀損吉泰公司之商譽、信用,並 致吉泰公司之營業額減少甚鉅。劉育弦、蔡慶豊、蔡慶昌應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,對吉泰公司負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又劉育弦於行為時為健而婷公司之受 僱人,係為推銷健而婷公司之「速復康」商品,而於「YAHO O!奇摩知識+」發表損害吉泰公司營業、商譽及信用之不 實言論,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與劉 育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再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 ,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,皆基於競爭之目的,令劉 育弦為上開侵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,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吉泰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,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對吉泰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㈡被上訴人共同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為如附表一、二之 不實貼文,貶損吉泰公司於市場上之評價,致吉泰公司商譽 及信用受損200萬元,且「速養療」商品銷售量減少,營業 損失5,600萬元。另被上訴人上開不實貼文,致不特定多數 人瀏覽後產生誤認,衡諸現今資訊之流通迅速及傳播範圍無 遠弗屆,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 日報及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頁,刊登如附件一所 示之道歉啟事,使瀏覽該網站並閱覽如附表一、二所示貼文 者,得以知悉被上訴人上開所為屬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 用。 ㈢聲明: 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5,8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四分之一 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在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 蘋果日報A1頁版,並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,連續刊 登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頁(http://tw.knowl edge.yahoo. com)4個月。 ⑶願供擔保,請准就聲明⑴,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上訴人則抗辯: ㈠劉育弦因所學為資訊教育,為在資訊科技公司謀得學以致用 之工作及賺取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點數,遂經常在該網 站為與日常生活保養、彩妝、美食等有關之貼文,內容或為 個人知識,或轉載網友論述。劉育弦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貼 文時任職健而婷公司,對麩醯胺酸商品有些了解,因有網友 指吉泰公司販售之「速養療」為百特公司公告停止販售之問 題商品,遂予轉貼,供其他網友選擇時之參考。「速養療」 原製造廠商及商標所有人為百特公司,101年間美國食品藥 品管理局(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,下稱美國FDA )下令回召包括臺灣地區之該瑕疵商品,理由為原廠竄改有 效日期。百特公司即停產「速養療」及停止麩醯胺酸商品之 銷售,並坦承該瑕疵產品可能造成腸胃不(Gastric Upset ),美國醫療機構繼而公告召回「速養療」之使用販售。吉 泰公司仍不顧人體健康,繼續代理販售「速養療」商品。劉 育弦貼文指吉泰公司所販售「速養療」商品將產生不適、有 礙人體健康,其依據為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,經查證 且有事實憑據,並非空言詆譭,對吉泰公司之權利不構成侵 害。 ㈡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蔡慶豊、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散布 足以生損害於吉泰公司言論之行為,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偵查 終結,亦認定上開貼文劉育弦個人行為,將蔡慶豊及蔡慶 昌處分不起訴。 ㈢劉育弦雖係受雇於健而婷公司,劉育弦之上開貼文行為係 其個人行為,非健而婷公司負責人蔡慶豊所指示,健而婷公 司無庸負僱用人責任。 ㈣健而婷公司係向帝特富公司分租辦公室及網路,吉泰公司無 從請求帝特富公司與蔡慶昌連帶負賠償責任。 ㈤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、二 之貼文間有何因果關係,及所受損害額為若干。 三、原審判決劉育弦:㈠應給付吉泰公司100萬元,及自104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㈡ 應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(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) ,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 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,及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 歉啟事(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),刊登於「YAHOO!奇 摩知識+」網站首頁(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)1 日,並駁回吉泰公司其餘之訴(吉泰公司就原審判決其請求 3,400萬元本息敗訴部分,未據聲明不服,不再贅敘)。吉 泰公司就下開部分不服,提起一部上訴,除補稱:吉泰公司 之「速養療」商品於101年度各大醫院銷售額達1,467萬7,56 2元,自劉育弦為上開負面貼文後,於102、103年度銷售額 分別遽降至351萬3,550元、229萬5,008元,差額達2,354萬6 ,566元,吉泰公司可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2,000萬元 及非財產上損害400萬元。且劉育弦原所使用之「YAHOO!奇 摩知識+」網站網址「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」 ,已變更為「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」外,其上訴 聲明為: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吉泰公司下開㈡、㈢、㈣、㈤之 訴部分廢棄。㈡劉育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,300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㈢健而婷公司、蔡慶豊、帝富特公司、蔡慶昌應 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劉育弦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, 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,300萬元本息部分,與劉育弦連帶負給 付責任。㈣劉育弦應將如附件三增加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 事,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、聯 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,並將增加如附件 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頁 (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」120日。㈤健而婷公司 、蔡慶豊、帝富特公司、蔡慶昌應連帶與劉育弦就如附件二 所示之道歉啟事,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於 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,並 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「YAHOO!奇摩知識 +」網站首頁(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」120日。 ㈥原判決主文第2項所記載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網址 「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」,應更正為「https: //tw.answers.yahoo.com」。㈦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 。劉育弦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除補稱:伊所貼 文有102年5月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資訊刊物發表勸止病人使用 glutamine麩醯胺酸為憑,該事實陳述並非侵權行為云云外 ,其上訴聲明為:㈠原判決不利於劉育弦部分廢棄。㈡上開 廢棄部分,吉泰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被上訴人就吉泰公司之上訴,均答辯聲明:㈠上訴駁回。㈡ 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四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原審卷㈢第61頁、本院卷㈠第75頁-背面 ): ㈠劉育弦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,使用如附表一、二所列帳 戶,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貼文,斯時其受雇於健而婷公司擔 任行政助理。 ㈡吉泰公司對劉育弦提起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之告訴,經士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提起公訴,再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以劉育弦散布流 言損害他人之信用,判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 00元折算1日確定。 ㈢蔡慶豊、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、帝富特公司之負責人。 ㈣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,將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商標及製造技 術移轉予吉泰公司,並將原印有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 司。 ㈤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1日以「速養療」商標註冊公告,專用 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 ㈥吉泰公司銷售之「速養療」商品,以試用包包裝者,有添加 10公克麥芽糊精。 五、兩造爭執事項(本院卷㈠第75頁背面): ㈠劉育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所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貼 文,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?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言論 ,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有無理由?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,000萬元、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,及登報道歉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 +」網站刊登道歉啟事,有無理由? 六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㈠劉育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所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貼 文,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? ⑴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,使用如附表 一所列帳戶,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斯時其在同為銷售含 有左旋麩醯胺酸商品「速復康」之健而婷公司擔任行政助 理(本院卷㈠第75頁)。則其對於含有「左旋麩醯胺酸」 之「速養療」及「速復康」商品,具有競爭、排斥關係, 應知之甚稔。又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經銷百特公司「 SYMPT-X」之「左旋麩醯胺酸」商品,該商品標示「速養 療」中文字樣銷售多年,且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將「速 養療」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,並將原 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。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 1日以「速養療」商標註冊公告,專用期限至115年11月30 日等情,亦為吉泰公司及劉育弦所不爭執(本院卷㈠第75 頁)。則劉育弦對於「速養療」商品係由吉泰公司在臺灣 地區銷售乙節,亦應了解,其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承在 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,曾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 告(原審證物卷第12頁)。而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除有百 特公司已經倒閉、長期服用「速養療」商品有不好副作用 等內容外,並有「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!!!」、「但 是目前臺灣市面上還是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,難道大家 沒有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,不顧消費者死活的 作法嗎?」、「這就是不肖商人」、「臺灣的品質就很不 保險」、「來源也不確定」等文字(原審卷㈠第67-84頁 )。對照上開貼文之文義,認劉育弦係藉由描述百特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銷售等狀況,質疑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所 販售「速養療」之來源及成分,客觀上足使觀覽該回應之 一般消費者對吉泰公司銷售「速養療」商品之來源及成分 有所疑慮。其主觀上可預見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足以 影響在臺灣地區銷售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吉泰公司之商譽及 信用。縱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未明確指出吉泰公司名稱,或 「速養療」在臺灣地區各大藥局、網路均有販售或可由他 人代購等情,仍不足以排除劉育弦係針對吉泰公司而為該 貼文。 ⑵百特公司所生產「SYMPT-X」之左旋麩醯胺酸商品,由吉 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以「速養療」銷售,其主要成分為左旋 麩醯胺酸(L-Glutamine),作用為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,調整體質、增強體力、減少疲勞感。101年4月25日,百 特公司向美國FDA報備,並公告回收代碼為2L5100、2L510 0E、2L5107、107及111號等系列之「SYMPT-X」商品,理 由為有效期限標示錯誤,所列之有效期限超過建議時效。 而使用逾有效期限之L-Glutamine粉劑,可能造成胃部不 適。惟經與99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所進口並授權吉泰 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銷售之「SYMPT-X」商品比對,並未 含有上開百特公司公告必須回收之批號。嗣於101年6月間 ,百特公司將「速養療」之商標權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 泰公司,所有「速養療」SYMPT-X系列商品之原料、產地 、品質及整體包裝設計仍維持不變等情,為劉育弦所不爭 執。則其在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頁為:「速養療的 原廠"美國百特"以(已)經倒了」、「現在市面上的速養 療都是從大陸進口的…」、「美國Baxter都已經證實產品 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」等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顯然與百 特公司及美國FDA公告之資料不符,難認與真實相符。 ⑶劉育弦雖抗辯其係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,及諸 多網路文章,始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自有相當理由可信 其內容為真實云云。然查: ①劉育弦提出之網路資料固均論及:百特公司所生產之「 SYMPT-X」商品有下架回收之情形,然並未論及生產「 速養療」之原廠"美國百特"已倒閉、「都已經證實對人 體有害宣布停產」等內容,該證據非但無從作為劉育弦 為如附表一所示回答內容之依據,反足徵劉育弦之貼文 與其所提出之網路文章內容不符。況劉育弦既於為如附 表一所示貼文前,任職於吉泰公司競爭對手健而婷公司 約半年有餘,則對於吉泰公司銷售「速養療」之來源、 成分,必有相當專業知識,遑論已知美國FDA之公告。 乃其竟未為較一般消費者為高之查證義務,僅輾轉憑網 友之說詞,即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益徵其輕疏而未查 證,自難以其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已參考網友討論內 容,即認已有合理查證,或有相當理由可信其所貼文內 容為真實。 ②美國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公告固表示服用逾有效期 限之「SYMPT-X」商品,可能造成腸胃不適,此有美國 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召回公告可稽(原審卷㈠第47 -48頁)。然前開公告僅稱服用「逾有效期限」之「SYM PT-X」商品恐有腸胃不適之可能,尚難遽以推論該商品 對人體有不良之副作用,甚或係因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 產。劉育弦所貼「有一些不好的副作用」、「美國Baxt er都已經證實產品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」等內容,難 認有合理依據。 ③無論「SYMPT-X」商品之製造商是否已更換為「DaRay Trading(大瑞)」貿易公司,且該貿易公司地址係在 住宅區,均與百特公司是否倒閉並無任何關連,亦難援 為推論百特公司已倒閉之合理依據。 ④依劉育弦提出之參考網路資料,並未提及「速養療」商 品改由大陸地區生產等內容,此有上開美國FDA公告及 百特公司公告可憑。另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中雖有 「Jennifer」曾回應:「臺灣市售的左旋麩醯胺酸,原 料來源80-90%均來自中國大陸工廠」(原審卷㈠第71頁 ),然除該貼文未提及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原料來源為大 陸地區外,一般商品之原料來源地與產品製造地係屬二 事,縱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原料來自大陸地區,亦無從據 以認定「速養療」商品係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。劉育弦 尚難以該網路資料,資為其所為「現在市面上的速養療 都是從大陸進口的」貼文之合理根據。 ⑷劉育弦雖抗辯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係可受公評之事 ,且係為在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頁上發言累積點數 俾提高帳號等級,並以可與自身真實身分連結之帳號貼文 ,並無侵害吉泰公司商譽、信用之惡意云云。然查: ①製造「速養療」之百特公司已否倒閉、該商品是否為大 陸地區進口、成分是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事項,固與 有購買「速養療」商品需求之消費者之權益密切相關, 而屬與公益有關之事項。惟劉育弦以數個不同帳號貼文 關於百特公司業已倒閉、長期服用「速養療」有不好之 副作用、「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!!!」、「但是目 前臺灣市面上還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,難道大家沒有 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,不顧消費者死活的作 法嗎?」、「這就是不肖商人」、「臺灣的品質就很不 保險」、「來源也不確定」等不實事項,客觀上使閱覽 者觀看後,產生貶抑吉泰公司之商譽,致對其商譽不信 任,影響吉泰公司之商譽與銷售「速養療」之信用,自 非屬適當之評論。 ②倘劉育弦確係欲累積網路帳號等級,則僅需以同一個帳 號多次貼文,無庸以「大鱷魚」、「亮晶晶」、「草帽 Kitty」、「黃醫師」、「趴趴熊」、「嗯嗯好的」等 數個不同之回答者名稱,於密接時間在「YAHOO!奇摩 知識+」網頁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,並數度變換不同 帳號。核其所為,顯與提昇帳號等級之常情相悖。且其 以不同暱稱貼文,客觀上足使觀覽者誤認有多數網友均 有雷同之看法,將形成網路輿論之效果。劉育弦係智識 正常之成年人,就此自難諉為不知,難認其行為係出於 單純回應網友詢問所為。 ③劉育弦自承其本身未使用「速養療」,家人中僅祖母試 用過1次,且其無醫師或醫護人員資格等語(原審證物 卷第13頁背面),則其相關之消費經驗顯非基於其使用 商品之親身經驗。況其於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,任職 於同樣販賣保健產品之健而婷公司,主觀上明知「速養 療」與健而婷公司販賣之「速復康」商品,在病後調養 之功能需求上,一般消費者均會認為該二商品相類似, 此間有競爭關係,未經其親身體驗,即同時以不同回 答者名稱,於密接時間內,在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 網頁貼文:「我比較推速復康耶」、「最好是買速復康 啦。比較有保障也比要(應係比較之誤繕)安全」、「 我們家老早就把速養療給丟了」(原審卷㈠第68、77頁 ),顯非單純出於經營網路帳號之意圖。 ④綜上各情,劉育弦具有保健商品之專業知識,在為如附 表一所示貼文前,既曾瀏覽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 ,未較一般消費者更嚴謹之查證,即率爾於網路上為 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顯非基於同類商品消費者之立場單 純分享自身經驗,堪認劉育弦係出於侵害吉泰公司商譽 、信用之故意。至劉育弦雖使用可與自身真實身分相連 結之帳號貼文,惟可能出於其輕率,尚無從以此即為對 其有利之認定。 ⑸劉育弦固不爭執其有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,使用如附 表二所列帳戶,為如附表二所示貼文,惟查: ①吉泰公司並不爭執其銷售之「速養療」商品,以試用包 包裝者,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之事實,已如上述(不 爭執事項㈥)。則劉育弦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帳戶名 稱貼文:「我看到的怎麼還有加10g麥芽糊精」;以如 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名稱貼文:「但是現在就變成不 是100%的了」、「麥芽糊精會讓血糖升高」,僅稱「速 養療」商品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,而非100%均為左旋 麩醯胺酸,尚難認有何不實。雖如附表二編號10有:「 這家怎麼這樣改來改去」、「美國進口可以這樣嗎」、 「根本是臺灣自己做的騙人吧」等內容,意指可能係吉 泰公司自行添加麥芽糊精,然因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 已將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 司,且將原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等情,已 如上述(不爭執事項㈣),足徵百特公司將商標及製造 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後,百特公司即未再繼續生產「 速養療」。則劉育弦依此認「速養療」係吉泰公司所製 造,且麥芽糊精亦係吉泰公司所添加,尚難認與事實不 符而構成侵權行為。 ②百特公司已於101年6月間將「速養療」之商標及生產製 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,業如上述。觀諸劉育弦就如附 表二編號1至7、9所示貼文,或僅單純陳述推薦「速復 康」商品、「速養療」有變更名稱及百特公司未繼續生 產「速養療」商品等客觀事實,尚難認屬不實。至劉育 弦為如附表二編號1、3至7、9所示貼文,固就「速養療 」商品之效用及製造商更換為臺灣公司等事實,表達其 個人看法或主觀感受之言論,然尚與具體事實無涉,亦 難謂非合理評論而構成侵權行為。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言論 ,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有無理由? ⑴劉育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,難認對吉泰公司構成侵權 行為,已如上述。吉泰公司就此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即屬無據。 ⑵按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 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 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」、「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」,民法第184條、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188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 任,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,始 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判例意旨參照) ;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,所稱之執行職務,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 職務本身外,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,在客觀上足認 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,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就令其 為自己利益所為,亦應包括在內。 ①經查,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之行為,屬不法侵害 吉泰公司之商譽、信用之侵權行為,已如上述,吉泰公 司就此部分請求劉育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即非 無據。 ②次查,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,使 用如附表一所列帳戶,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,為健而 婷公司之受僱人,則其於上班時間在上班處所,使用健 而婷公司申辦之網路為上開不實貼文,屬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且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,在客觀上 足認為與其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有關,因此致吉泰公司 之商譽及信用受損;而健而婷公司並未能證明其選任及 監督劉育弦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,或縱加以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,吉泰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請求健而婷公司與劉育弦連帶對吉泰公司 上開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。劉育弦雖抗辯其於任職健而 婷公司期間係擔任行政助理,工作內容為主管交待之資 料文書、產品上架、招募員工、整理資料及協助包裝出 貨等,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,非職務上之行為云云, 委無足取。 ③復查,觀諸劉育弦使用之帳戶申登人資料,其暱稱帳號 之申辦時間分別係在96年至101年間,以暱稱「黃醫師 」之帳號則係於102年2月7日所申辦等情,有「YAHOO! 奇摩」網站所提供之帳號申登資料及IP位址登入資料、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2年8月22日 雅虎資訊102字第01244號函及所檢附回答者名稱:「亮 晶晶」、「趴趴熊」、「大鱷魚」、「嗯嗯好的」、「 PRISCILLA」之登錄資料及登入IP紀錄可憑(原審證物 卷第9頁背面)。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,係於 102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間,斯時係受雇於健而婷 公司,而蔡慶豊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、帝富特公 司之負責人,吉泰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劉育弦上開行為 係經蔡慶豊或蔡慶昌之指示,或與帝富特公司有何關聯 。吉泰公司主張蔡慶豊及蔡慶昌二人指示劉育弦於「YA 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為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, 依民法第184條、第185條第1項規定,應與劉育弦負共 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尚未可取。 ④末查,吉泰公司雖另主張: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 務,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,皆基於競爭之目的 ,令劉育弦散布足以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情事,依民法 第28條「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 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」 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 行,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,對他人應與公司 負連帶賠償之責」規定,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 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,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 對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。惟吉泰公司並未能舉 證證明蔡慶豊、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不實言論,已如 上述,自難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,則吉泰公司此部分主 張,亦難認有據。 ⑶準此,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,屬對吉泰公司之 侵權行為,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與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(詳下述 )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至吉泰公司請求蔡慶豊、蔡 慶昌及帝富特公司與健而婷公司、劉育弦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部分,即屬無據。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,000萬元、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,及登報道歉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 +」網站刊登道歉啟事,有無理由? 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,屬對吉泰公司之侵權行為, 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與 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已如 上述。茲就吉泰公司對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之下列各項請求 有無理由,分述如下: ⑴營業損失2,000萬元部分: ①吉泰公司主張其101年度「速養療」之銷售總額為1億5, 002萬185元,因劉育弦於網路上散布之不實言論,致10 2年度、103年度之銷售總額,分別降為1億1,867萬1,30 4元、9,811萬3,453元,共損失8,325萬5,613元【(150 ,020,185元-118,671,304元)+(150,020,185元-98 ,113,453元)=83,255,613元】,其中101年度各大醫 院銷售額1,467萬7,562元,102年度、103年度銷售額分 別降至351萬3,550元、229萬5,008元,差額達2,354萬6 ,566元【(14,677,562元-3,513,550元)+(14,677, 562元-2,295,008元)=23,546,566元】,吉泰公司先 行一部請求其中2,000萬元云云,既為健而婷公司及劉 育弦所否認,吉泰公司自應就其所主張因劉育弦為如附 表一所示之貼文而受有上開營業損失乙節,負舉證責任 。 ②經查,各年度全國之經濟情況本非相同,而吉泰公司對 「速養療」商品之廣告量、行銷手法、甚至其他競爭者 對吉泰公司商品所作之行銷策略,均係影響吉泰公司營 業收入之因素。吉泰公司就其102、103年度營業收入減 少,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不實貼文間有如何之因果 關係,未能舉證以明其說,尚難逕以吉泰公司102年 度及103年度與101年度之「速養療」銷售總額下降,逕 認即係因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所致。再者,依吉 泰公司所主張,「速養療」於99年度之總銷售額為9,12 2萬3,889元(原審卷㈢第34頁),100年度時總銷售額 為1億1,947萬3,720元(原審卷㈢第35頁),101年度總 銷售額為1億5,002萬185元(原審卷㈡第9頁背面),10 2年度之銷售總額為1億1,867萬1,304元(原審卷㈡第11 6頁背面),103年度之總銷售額為9,811萬3,453元(原 審卷㈡第208頁背面),104年度總銷售額為1億16萬581 元(原審卷㈢第38頁),綜觀99年度至101年度「速養 療」之銷售情形,尚難認該商品在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 示貼文前,常年均有穩定之銷售額,而可將102、103年 度之銷售額下降逕歸責於劉育弦。況「速養療」103年 度總銷售額與99年度總銷售額相較,尚屬較多,102年 度之總銷售額與100年度相較,亦相差無幾,尤難因吉 泰公司102、103年度總銷售額比101年度為低,即認該 差額係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行為所致。此部分吉 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賠償營業損失2,00 0萬元,難認有據,不應准許。 ⑵非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部分: ①按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 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 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」,民 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 之行為,屬不法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、信用之侵權行為 ,已如上述,堪認對吉泰公司辛苦累積之商譽、信用造 成損害,該非財產上之損害,吉泰公司自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。 ②經查,吉泰公司為具一定規模之公司,其銷售之「速養 療」商品於消費市場有一定知名度,在臺灣地區販售多 年,有「速養療」銷售文宣資料可稽(重訴字卷第13-1 5頁)。衡酌吉泰公司商譽、信用受損害之程度,並參 酌吉泰公司之資本額為1億6,500萬元,健而婷公司之資 本額為900萬元(重訴字卷第12頁、原審卷㈠第167頁) ,及劉育弦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,認吉 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400萬元,尚嫌過高,應予核減為150萬元,方屬公允 。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,尚屬無 據。 ⑶登報道歉並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道歉部分: ①按名譽被侵害者,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為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。所謂適當之處分,係指該處 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(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復按「 侵害法人之信用,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,是名譽權 廣義言之,應包括信用權在內,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, 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,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 回復其商譽,尚滋疑問」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 0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②衡酌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,均係在「YAHOO! 奇摩知識+」網站所貼,期間自102年3月起至同年7月 止,堪認吉泰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,請求 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 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頁(https://tw.answer s.yahoo.com)1日,作為回復商譽之方式,即屬合理。 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在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 頁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請求,不應准許。 ③次按吉泰公司銷售「速養療」商品已多年,可見非經常 使用網路之一般大眾對吉泰公司之品牌亦有相當認識, 而網路訊息影響之範圍,除經常使用網路者外,尚可經 由口耳相傳之方式擴散,劉育弦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 文,雖係在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所貼,但影響 所及應包括網路使用者及一般大眾,亦使消費大眾接受 錯誤消息,實有澄清以正視聽之必要。審酌蘋果日報、 自由時報、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均係現今市面上大量流通 之平面媒體,吉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將如附 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 登在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各 1日,為回復名譽之處分,應屬必要,應予准許。吉泰 公司就逾上開範圍之登報道歉請求,尚屬無據。 七、綜上所述,吉泰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健而婷公 司與劉育弦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1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24日(健而婷公司部分,原審卷㈠第2 1頁)、104年11月7日(劉育弦部分,原審卷㈠第22頁)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將如附件 三所示之道歉啟事,刊登於「YAHOO!奇摩知識+」網站首 頁(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)1日,並將如附件三 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四分之一版面、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 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,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屬無據,不應 准許。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,僅判命劉育弦給付100萬 元本息,及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道歉啟事(聲明人不包括 健而婷公司),而駁回吉泰公司其餘50萬元本息及就健而婷 公司部分之請求,尚有未合。吉泰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,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 分廢棄,改判如主文第二、三、四項所示,並依吉泰公司及 健而婷公司、劉育弦之聲請,就所命金錢給付,分別酌定相 當擔保金予以宣告准、免假執行。至命刊登道歉啟事回復 名譽部分,性質上不適宜假執行,吉泰公司此部分聲明願供 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不應准許。原審駁回吉泰公司此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,理由雖有不同,結論則無二致,此部分仍 應予維持。劉育弦之上訴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審就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,為吉泰公司敗訴之判決,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,核無不合。吉泰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 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八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 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不逐 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 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吉泰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 ,劉育弦之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、第449條 第1項、第2項、第79條、第85條第2項、第463條、第390條 第2項、第392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: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(第1項、第2項):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 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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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