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
上 訴 人 上珍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
參 加 人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京揚工程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
主 文
本件應由謝國樑為被
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
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,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由林右昌變更為謝國樑,有基隆市政府111年12月25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110260521B號函
可稽,
惟謝國樑
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上開規定,依職權以裁定命謝國樑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
法 官 江春瑩
法 官 游悦晨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