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
上 訴 人 富貴重劃區管理委員會
戶管理委員會)
法定
代理人 彭彥澄
被
上訴 人 本祥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瑞竹
被 上訴 人 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
律師
複 代理 人 古旻書律師
蔡麗雯律師
被 上訴 人 皇茂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曾登皇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彭彥澄為上訴人富貴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
承
受訴訟人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、提起上訴前,發生
當然停止之事
由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
,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業
已由陳靜怡變更為彭彥澄,並更名為「富貴重劃區管理委員
會」,有新竹縣竹東鎮106年10月24日竹鎮建字第106000970
4號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各1件存卷
可稽(見本院
卷第160-161頁)。茲據彭彥澄具狀
聲明承受訴訟,經核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十一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
法 官 陳秀貞
法 官 郭顏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馬佳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