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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上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鈦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開山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上 訴 人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旭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 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第一、二審(含反訴部分 )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第一、二審 (含反訴部分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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