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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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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上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      陳姿陵律師 被 上 訴人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     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停止訴訟程序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四0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抗辯以其受讓自其法定代理人張政哲對被上訴 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400萬元,並以之與被上 訴人於本件對其請求之貨款債務為抵銷,則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,關於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,係以本院106年 度重上字第402號張政哲與被上訴人等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且兩造訴訟代理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(見本院卷第415頁),為免裁判兩歧 ,有損司法威信,並尊重當事人意願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