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上字第1243號
上 訴 人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
陳姿陵律師
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
張漢榮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上訴人抗辯其受讓自其法定代理人張政哲對被上訴人之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400萬元,並以之與被上訴人於
本件對其請求之貨款債務為抵銷,而該抵銷
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
裁判,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(見本院卷第431、432頁)。
二、茲查明
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判決,
嗣經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0年度
台上字第2402號裁定
駁回張政哲之上訴而告確定,有106年度重上字第402號判決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裁定
可憑(見本院卷第457至471、487至489頁),是上開民事訴訟已告終結,停止原因已不存在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
法 官 邱 琦
法 官 賴秀蘭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