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
上 訴 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燕
被
上訴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
代 理 人 田振慶
律師
陳文元 律師
翁健祥 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6年3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
選任特別代
理人之裁定聲明不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二審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,達於可為
裁判之程度者,
法院得先為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463條
準用第383條第2項規
定
可稽。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除別有規定外,
不
得抗告;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,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
院。而第一審終局判決前之裁判,牽涉該判決者,並受第二
審法院之審判,亦為同法第483條、第437條、第438條所明
定。另抗告雖為聲明不服之方法,但
法律規定不得抗告與規
定不得聲明不服,其意義並不相同。不得抗告者,有時仍有
聲明不服之機會,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原則上不
得抗告,但牽涉該判決者,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
院之裁判;不得聲明不服者,不許當事人依上訴或抗告程序
聲明不服,亦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之裁判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438條規定自明(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
288號裁判意旨
參照)。準此,第一審法院於終局判決前就
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之裁判,雖不得單獨抗告或上訴
,然仍得因對終局判決上訴,而併同對中間裁判聲明不服,
該中間裁判並不因此單獨確定。是第二審法院如認當事人關
於第一審所為中間裁判之爭執,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者,第
二審法院自得先為裁判,
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上訴人前以
兩造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(經原審以
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受理並為裁判後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
訴,現由本院另以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受理在案,下稱
系
爭訴訟),因葉美蘭、廖陳宣有、沈璀庭固為其起訴時上訴
人之
監察人。
惟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(下
稱系爭股東會)改選董事後,葉美蘭、廖陳宣有、沈璀庭於
已
非上訴人之監察人,而失去其
代理權。另系爭股東會雖改
選出
獨立董事,然系爭股東會選舉獨立董事之決議是否有效
或得撤銷,即為上開訴訟爭執之標的,亦不宜以系爭股東會
改選後之獨立董事為上開訴訟事件之法定代理人,而依民事
訴訟法第51條規定
聲請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,
嗣經
原審於106年3月2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(下稱原裁
定)選任林金燕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在案。
三、上訴人則以兩造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並非證券交
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3條所定之公司與董事
間訴訟,自無應由監察人或獨立董事代表上訴人應訴之必要
,而應由現任上訴人董事長之林金燕任
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
人,原審依被上訴人聲請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與法自
有未合,為此就原審裁定聲明不服等語。
四、
經查:
(一)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
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,公司法第
213條定有明文;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,得
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。但
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、股
東結構、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,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
;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,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
會或監察人。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、業務性質及其他
必要情況,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。審計委員會
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公司法第213條規定,於對審計
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,亦有證券交易法第14之2
條第1項、第14之4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4項規定
可參;另
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,
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為避免董事代表公司恐循同事之情
,損及公司利益,故公司法第213條規定,應由監察人或
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。而該為訴訟當事人之董
事倘已不具董事資格,既不復有此顧慮,且非屬公司與董
事間訴訟,自無
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,亦不生對其起訴是
否應經股東會決議之問題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3
號裁判)。
(二)本件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為股票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,其
為上訴人第21屆法人董事,任期自103年6月19日至106年6
月19日止。惟因上訴人有董事辭任致董事缺額達1/3之情
事,而於105年8月11日召集董事會,並決議於同年9月29
日召開臨時股東會(下稱系爭股東會),討論及議決改選
董事及獨立董事案。嗣上訴人並於同年9月1日召開第21屆
第20次董事會(即系爭董事會),進行審查及決議董事、
獨立董事)候選人名單,惟系爭董事會之召集及其決議,
違反公司法第204條及第192條之1、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
議事辦法第5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
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,其決議應認為當然無效為
由,於105年9月13日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及公告
附表一、二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均無效等語後,因上訴人於
105年9月2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,並決議通過包含上訴人董
事全面改選案當選名單、通過上訴人新任董事解除
競業禁
止討論案等,被上訴人
乃於105年10月21日變更聲明為:
(一)先位聲明:1.確認上訴人系爭董事會決議全部無效
。2.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2日公告之如附表一、附表二候
選人姓名欄所示董事(獨立董事)候選人名單無效。3.確
認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,改選「林金燕、范植誠、台灣金
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許世杰、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
限公司、安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恆九物業管理顧問股份
有限公司、沈璀庭、楊明記、永烽有限公司、李勝琛、許
慶樺、馬睿辰(以上13人下稱林金燕等13人)」為上訴人
董事(含獨立董事)之決議無效。4.確認上訴人於系爭股
東會,所為「通過本公司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討論案」
之決議無效。(二)
備位聲明:1.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1
日董事會決議第7案:「審議本公司董事(獨立董事)候
選人名單案」決議無效。2.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2日公告
之董事(含獨立董事)候選人名單無效。3.上訴人於系爭
股東會改選林金燕等13人為上訴人董事(獨立董事)之決
議應予撤銷。4.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「通過本公司新任董
事解除競業禁止討論案」之決議應予撤銷等語(見原審卷
一第105頁至106頁),經原審認被上訴人上開聲明變更,
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規定而准許在
案。準此,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系爭訴訟時,固具有上
訴人之董事身分,
惟於系爭訴訟審理程序中,被上訴人因
系爭股東會已全面改選上訴人之董事而喪失董事資格,
揆
諸上開法文及裁判意旨,系爭訴訟已無適用證券交易法第
14之4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之餘地,換言之,
上訴人關於系爭訴訟於變更聲明後,已非董事與公司間之
訴訟,上訴人之監察人、獨立董事均無應訴之適格,而應
由現任董事長林金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應訴,原裁定在
本件變更聲明,被上訴人已無董事資格,仍適用公司法第
21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(詳後述)規定選任上訴人之
特別代理人即有未洽。
(三)被上訴人雖主張林金燕等13人係因系爭股東會之決議而任
上訴人董事職務,而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
之原因,即為系爭訴訟爭執所在,是林金燕等13人自不得
於本件訴訟逕列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等語,惟對於無
訴
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
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訴法院之
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
明文,而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係指該代理人有
法律上不能(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)或事實上之不能
(如心神喪失、利害衝突等)而言,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
第187號判例可稽。本件林金燕等13人係因系爭股東會之
決議而任董事職務,林金燕並因此獲推選任上訴人董事長
,而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,固為系
爭訴訟爭執所在,然在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,究
難謂系爭
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,此外林金燕復無前開判例
所稱之法
律或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,是法院自無依民事訴
訟法第51條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餘地。
五、
綜上所述,系爭訴訟應由現任上訴人董事長林金燕為以上訴
人之法定代理人,原審不察誤依被上訴人聲請選任林金燕為
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,
容有未洽,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廢棄
原審裁定,並無不合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十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
法 官 賴秀蘭
法 官 石有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宜蓁
附表一:系爭股東會董事選舉結果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序│候選人姓名 │所得權數 │備註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林金燕 │2,139,085,349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台灣金聯資產管│ 822,250,000 │當選 │
│ │理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森鉅科技材料股│ │當選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300,881,092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安梅投資股份有│ 300,881,092 │當選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5 │永烽有限公司 │ 227,297,244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6 │恆九物業管理顧│ │當選 │
│ │問股份有限公司│ 300,881,092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7 │德川國際開發股│ 41,079 │未當選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8 │沈璀庭 │ 300,881,092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9 │楊明記 │ 300,881,092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│葉美蘭 │ 27,257,165 │未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1│范值誠 │ 953,740,948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2│許世杰 │ 698,214,936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3│施明豪 │ 80,164 │未當選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系爭股東會獨立董事選舉結果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序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候選人姓名 │所得權數 │備註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李勝琛 │ 51,950,000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許慶樺 │ 51,950,000 │當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馬瑞辰 │ 51,950,000 │當選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⑴附表一序號1 、3-10、附表二1-3 (林金燕提名)│
│ 所得權數合計4,053,936,297 。 │
│⑵附表一序號11-13 (原告提名)所得權數合計1,65│
│ 2,036,048 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