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5號
上 訴 人 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被
上訴人
法定
代理人 黃伯誠
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
律師
被 上 訴人 康津國際有限公司
即上 訴 人
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
被上訴人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
複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
呂明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貨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
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
法 官 楊雅清
法 官 賴劍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桂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