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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106年度上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洲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卿 上 訴 人 許維書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      曾浩維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 陳其律師 被上訴人  原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於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訴外人英國藍連鎖英式紅茶專賣店(下稱英 國藍專賣店),其加盟主為訴外人斯托那威有限公司(下稱 斯托那威公司),於民國(下同)104年3月間因消費者檢舉 飲用該店的玫瑰花瓣冰茶後頭暈不,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檢舉,該局遂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之玫瑰花瓣 原料(下稱系爭原料),並檢出含DDT殺蟲劑成分。衛生 局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為追查玫瑰花 瓣來源,陸續調查並偵訊相關人員。上訴人許維書受僱於上 訴人洲界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洲界公司),知悉系爭原料並 來自被上訴人,卻於附表所示時間故意為不實陳述如附表 所示,並經媒體大肆報導,使一般大眾認為被上訴人出售之 玫瑰花苞含有DDT殺蟲劑,並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,侵 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及商譽,且許維書所為與執行職務或業 務有關連性。民法第28條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8 條第1項本文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求為判命:上訴人等人 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 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(面積35.5公分×26公分)1日等 語(原審判命上訴人等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﹝面積35.5 公分×26公分﹞1日,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上訴人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, 已確定)並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二、上訴人等人則以: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請上訴人洲界公司代 為採購玫瑰花茶原料,嗣訴外人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 三信行公司)表示有販售玫瑰花茶原料,並提供以被上訴人 為名義人之進口報單及領有SGS專業機構之檢驗合格報告, 洲界公司遂於104年1月7日、2月20日、3月10日陸續向三信 行公司購買玫瑰花茶原料共80公斤,因花苞沖泡口感不佳 ,上訴人許維書將所購得玫瑰花苞打成花瓣後,再出售予 斯托那威公司。許維書於接受公務機關調查時,依上情據實 陳述配合調查,並檢附三信行公司所提供之進貨憑證、進口 報單、檢驗報告等相關事證。且許維書於104年4月16日接受 臺北市衛生局調查時,當場向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查 證,確認系爭原料為洲界公司於104年3月間出賣之玫瑰花瓣 ,許維書並無故意虛偽陳述,亦未對媒體為案情說明。惟因 「英國藍玫瑰花茶殘留DDT農藥」為社會矚目案件,故衛生 單位、檢調機關隨即將初步調查、蒐證結果訴諸媒體,並經 媒體自行加上聳動標題大肆渲染報導,皆與上訴人無關。實 際上侵害被上訴人權利者為媒體,許維書之陳述與被上訴人 之信用權受侵害之間並無因果關係,許維書就此亦無預見可 能性。許維書並無侵權行為,洲界公司亦無連帶責任可言。 縱陳玉惠所述內容確係聽聞自許維書,惟許維書所述與事實 相符,並經合理查證而得阻卻違法。縱許維書之陳述侵害被 上訴人之信用權,惟刊登道歉啟事顯已逾越回復被上訴人信 用權之必要範圍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 ㈠被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自伊朗進口乾燥玫瑰花苞共450箱( 淨重4,500公斤),出賣該等玫瑰花苞予訴外人中冬金元中 藥行,該行復轉售予訴外人三信行公司。三信行公司於104 年1月7日、2月20日、3月10日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,出賣 該等玫瑰花苞共80公斤予上訴人洲界公司。洲界公司於104 年3月3日至3月27日間陸續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,轉售該等 玫瑰花苞予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,斯托那威公司再出賣該等 玫瑰花瓣予其加盟店即英國藍專賣店使用。 ㈡訴外人英國藍專賣店使用玫瑰花瓣所製成之冰茶,於104年3 月初經消費者檢舉飲用後產生頭暈不適情形。苗栗縣政府衛 生局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位於苗栗市中正店之 玫瑰花瓣原料,於104年4月2日檢出含DDT成分。 ㈢上訴人許維書因上開商品虛偽標記行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(下稱臺北地院)以104年度智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,並經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 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 四、兩造爭執要點為:上訴人許維書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 ?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?被上 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?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 心證理由分述如下: ㈠信用權,係指以經濟活動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 利,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。侵害信用權,係指主張或散布不 實之事項,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 評價(參照王澤鑑,侵權行為法,第167、168頁,104年6月 增訂新版)。因此侵害信用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者,須以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侵害他人之信用為必要,蓋如此 始有使他人之信用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(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)。次按證人於刑事 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者,有就其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 述的義務(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、第178條)。至於行政 程序法雖未規定以證人為證據方法,惟依該法第32條、第53 條、第61條、第62條規定,可知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時 ,得以證人為證據方法,且證人亦應據實陳述。從而證人於 行政機關、地方檢察署據實陳述者,其陳述縱使對他人之經 濟活動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為不實之負面評價,仍不構成信用 權之侵害。 ㈡附表編號1、2部分: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1、2所示日期答覆訴外人陳 玉惠之電話詢問,再由陳玉惠於106年4月20日在臺北地檢署 訊問時結證稱: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負責處理英國藍專賣店 的加盟及供應花茶、紅茶原料給加盟店,104年3月初,因苗 栗衛生局接獲檢舉,故至苗栗加盟店稽查,並要求提供進口 報關單及檢驗報告,伊就打給許維書請他提供報關單及檢驗 報告,但許維書只有給伊檢驗報告,伊提供給苗栗衛生局後 ,苗栗衛生局說要看報關單上的檢疫證明,後來許維書有提 供被上訴人的報關單,這張報關單後來有傳給衛生局等語, 有訊問筆錄影本可稽(見原審卷第109頁反面)。則許維書 既係於電話中對陳玉惠為上開陳述,縱然不實,亦非散布不 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:「偵查,不公開之。」,檢察官於偵查中對 於陳玉惠之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 言內容,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,即屬無據。 ㈢附表編號 3、4 部分: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3、4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 生局調查時,分別向稽查員邱雯萍、蕭似帆陳稱:案內產品 (即經檢出含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)為上訴人洲界公司所 販售,該公司係向訴外人三信行購買,三信行向洲界公司表 示案內產品係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,檢附三信行提 供給洲界公司之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之進貨憑證影本及被上 訴人進口報單影本等語,有調查紀錄表影本可稽(見本院卷 第67至72頁)。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衛生局稽查員調查時為 上開陳述,縱有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 之信用權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亦屬無據。 ㈣附表編號5部分: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5所示日期接受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調查時,向偵查正陳郁筑、陳阿 鍊陳稱: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 外人三信行購買,三信行表示是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所 購買,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被上訴人購買,所以公司提供的 檢驗報告上之申請廠商是被上訴人等語,有調查筆錄影本可 稽(見本院卷第73、75、76頁)。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偵查 人員調查時為上開陳述,縱有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 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且偵查人員於偵查中對於許維書之 陳述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陳述內容,無 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 仍屬無據。 ㈤附表編號6部分: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生 局調查時,因稽查員蕭似帆詢問:如上訴人洲界公司購入80 公斤花苞,加工過程如除去部分部位,是否仍能生產成80公 斤花瓣?該花苞打碎之外觀是否與洲界公司之花瓣相近等語 ,許維書始說明洲界公司將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過程,包括 須等待玫瑰花回潮、慢速方式打碎等過程之敘述,並描述將 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物理性改變過程,包括重量、花瓣大小 、形狀、顏色等外觀敘述,有臺北市衛生局調查紀錄表影本 可稽(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)。則許維書既僅於接受衛生 局稽查員調查時陳述「玫瑰花苞打碎為玫瑰花瓣之過程」, 且未陳稱玫瑰花苞來源,核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 人之信用權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亦屬無據。 ㈥附表編號7部分: 經查訴外人鍾錦秀即上訴人洲界公司會計、並為該公司實際 負責人曾木盛之妻,於附表編號7所示日期在臺北地檢署陳 稱: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外人 三信行購買等語,有訊問筆錄影本可稽(見原審卷第120至 121頁)。則鍾錦秀既係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為上開陳述, 縱然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 且檢察官於偵查中對於陳玉惠之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 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言內容,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 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即屬無據。 ㈦被上訴人雖主張: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與媒體 報導,係依據上訴人許維書、訴外人鍾錦秀於調查時之指稱 而誤認含農藥殘留玫瑰花原料之進口商為被上訴人,而本件 為社會矚目案件,且社會高度重視食安問題,衡情已足使閱 覽新聞稿、媒體報導之人質疑被上訴人是否提供對人體有劇 害、含農業殘留之物予消費者,因此對被上訴人之專業、誠 信產生負面印象,因而造成被上訴人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上 之貶損,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云云,固據其提出媒體報 導資料、行政院新聞稿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影本為憑 (見原審卷第8至13、28至29、33、124至130頁)。惟查據 此足證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,係因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 衛生局發布新聞稿,引發媒體報導所致。許維書、鍾錦秀僅 為履行國民作證之義務,配合衛生單位與檢警調查,僅向特 定稽查人員與檢警為陳述,協助釐清案情,並無對稽查與檢 警以外之第三人說明案情,亦無散布於眾之事實,自無侵害 被上訴人信用權之行為。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發布 新聞稿之前,應先行調查其他證據以確認許維書陳述之真實 性,縱為維護食品安全而有先行告知消費者之必要,因時間 急迫而不及調查,亦應僅就影響消費者健康部分為預警訊息 之發布,至於上游廠商因與第一線消費者尚無直接關係,仍 應注意避免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查許維書既未將其陳述 對外散布,不能認為係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,且不因行政 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以許維書、鍾錦秀於接受調查 時之陳述為基礎而異。上訴人等人所辯,應屬可採。被上訴 人之主張,應屬無據。 ㈧從而本件事證已明瞭,兩造其餘爭點即上訴人許維書之行 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、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 侵權行為責任、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等人連帶登報道歉 等情無庸審酌,附此敘明。 五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 188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上訴人等人應連 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 日報第一版下半頁(面積35.5公分×26公分)1日,並非正 當,不應准許。原審為上訴人等人敗訴判決,尚有未合。上 訴人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、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、第 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註: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(第1項、第2項):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 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 附表:被上訴人主張其信用權遭上訴人等人侵害之態樣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受僱人│日 期 │方 式 │ 內容與性質 │證據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⒈ │許維書│104年3月│接受陳玉│⑴背景:陳玉惠104年3月6日電話通知請許維書提供問 │原證22│ │ │ │6日 │惠電話詢│ 題原料之報關單及檢驗報告。 │第2、5│ │ │ │ │問 │⑵內容:許維書向陳玉惠說來源檢驗合格並直接傳真 │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SGS高雄食品檢驗室的報告(來源為伊朗之被上訴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進口原料)給陳玉惠,並要陳玉惠向苗栗縣衛生局說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問題原料沒有報關單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⒉ │許維書│104年3月│以電話聯│與陳玉惠聯繫並將被上訴人從伊朗進口之報關單傳真給│原證 │ │ │ │6至11日 │繫陳玉惠│陳玉惠提供給苗栗縣衛生局(事實陳述)。 │17、22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│15日 │市衛生局│ 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(來源為被│上證3 │ │ │ │15日 │市衛生局│ 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(來源為被│被證4 │ │ │ │ │稽查員邱│ 上訴人)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雯萍調查│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,僅分裝及打碎動作,未參雜其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成分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,本公司於104年1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產地確認為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⒋ │許維書│104年4月│接受臺北│⑴案內產品為本公司所販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│上證4 │ │ │ │16日 │市衛生局│ 限公司(新竹市○○路○○號,電話0000000000)購買│第2頁 │ │ │ │ │稽查員蕭│ 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似帆調查│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,僅分裝及打碎動作,未參雜其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成分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,本公司於104年1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產地確認為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⒌ │許維書│104年4月│接受偵查│⒈是我們公司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玫瑰花苞再加│上證5 │ │ │ │17日 │正陳郁筑│ 工打成片狀(事實陳述)。 │原證23│ │ │ │ │、陳阿鍊│⒉因為玫瑰花是我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,據三信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調查 │ 行國際有限公表示,他是向中冬金元中藥行所購買,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原宜有限公司購買,所以檢驗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上之申請廠商是原宜貿易有限公司(含事實陳述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意見表達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⒊知道產品來源是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⒍ │ │104年4月│接受台北│⑴本公司購入80kg花苞,加工過程未除去玫瑰花部分部│被上證│ │ │ │21日 │市衛生局│ 位所以仍生產成80kg花瓣,因本公司打碎機器為慢速│3第1頁│ │ │ │ │稽查員邱│ 方式將花苞打碎成花瓣,玫瑰花如果太乾燥的情況下│反面 │ │ │ │ │雯萍調查│ 去打碎,會造成粉末週多及花瓣形狀過小之情況,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以需等玫瑰花放置於室內下回潮後才能進行打碎動作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⑵地檢署104年4月17日會同貴局人員至本公司稽查時,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本公司有將過期欲銷毀之玫瑰花苞現場進行花苞打碎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成花瓣之操作,現場製作完成之玫瑰花瓣外觀與本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司出貨給斯托納威有限公司之花瓣形狀及大小接近,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僅顏色上不同(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⒎ │鍾錦秀│104年4月│接受臺北│⑴(問:斯托那威公司被檢出農藥反應的玫瑰花茶,你 │原證25│ │ │ │21日 │地檢署檢│ 們供貨的來源是迪化街還是三信行?)答:迪化街買 │第6頁 │ │ │ │ │察官調查│ 到去年年底,今年開始跟三信行進貨,到底哪批貨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事我不清楚,但我們認為是三信行,哪個環節出問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我不知道(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⑵(問:依照經驗法則,你們既然跟三信行進貨800,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貨給斯托那威公司也是800,並沒有賺錢,你們還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工搗碎成花瓣。一來費工,不合成本;二來經檢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似乎也無法從花苞變成花瓣,為何如此?)答:我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機器都在公司內,我有看過許維書這樣做(含事實陳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附件一 道歉人出售予英國藍玫瑰花瓣冰茶所用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 瓣並非源自原宜貿易有限公司,卻發表不實言論誤導消費大眾及 媒體,進而引起消費大眾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,造成原宜 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。道歉人就此將負起全部責任,並公開誠 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。 特為聲明如上 道歉人:州界貿易有限公司 許維書 附件二 道歉人前於衛生局調查時及偵查中,就出售予英國藍使用經檢出 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原料,指稱是源於原宜貿易有限公司一 事,係為不實陳述,致誤導消費大眾及媒體,進而引起消費大眾 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,造成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, 道歉人公開誠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。 特為聲明如上。 道歉人:州界貿易有限公司 許維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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