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369號
上 訴 人 洲界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麗卿
上 訴 人 許維書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
律師
曾浩維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陳其律師
被上訴人 原宜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
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本院於107年8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。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
駁回。
第一、二審
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訴外人英國藍連鎖英式紅茶專賣店(下稱英
國藍專賣店),其加盟主為訴外人斯托那威有限公司(下稱
斯托那威公司),於民國(下同)104年3月間因
消費者檢舉
飲用該店的玫瑰花瓣冰茶後頭暈不
適,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
檢舉,該局遂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之玫瑰花瓣
原料(下稱
系爭原料),並檢出含DDT殺蟲劑成分。
嗣衛生
局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為追查玫瑰花
瓣來源,陸續調查並偵訊相關人員。上訴人許維書受僱於上
訴人洲界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洲界公司),知悉系爭原料並
非來自被上訴人,卻於附表所示時間故意為不實陳述如附表
所示,並經媒體大肆報導,使一般大眾認為被上訴人出售之
玫瑰花苞含有DDT殺蟲劑,並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,侵
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及商譽,且許維書所為與執行職務或業
務有關連性。
爰依
民法第28條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8
條第1項本文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求為判命:上訴人等人
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
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(面積35.5公分×26公分)1日等
語(原審判命上訴人等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
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﹝面積35.5
公分×26公分﹞1日,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上訴人就
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,
已確定)並答辯聲明:
上訴駁回。
二、上訴人等人則以: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請上訴人洲界公司代
為採購玫瑰花茶原料,嗣訴外人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
三信行公司)表示有販售玫瑰花茶原料,並提供以被上訴人
為名義人之進口報單及領有SGS專業機構之檢驗合格報告,
洲界公司遂於104年1月7日、2月20日、3月10日陸續向三信
行公司購買玫瑰花茶原料共80公斤,
惟因花苞沖泡口感不佳
,上訴人許維書
乃將所購得玫瑰花苞打成花瓣後,再出售予
斯托那威公司。許維書於接受公務機關調查時,依上情據實
陳述配合調查,並檢附三信行公司所提供之進貨憑證、進口
報單、檢驗報告等相關事證。且許維書於104年4月16日接受
臺北市衛生局調查時,當場向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查
證,確認系爭原料為洲界公司於104年3月間出賣之玫瑰花瓣
,許維書並無故意虛偽陳述,亦未對媒體為案情說明。惟因
「英國藍玫瑰花茶殘留DDT農藥」為社會矚目案件,故衛生
單位、檢調機關隨即將初步調查、蒐證結果訴諸媒體,並經
媒體自行加上聳動標題大肆渲染報導,皆與上訴人無關。實
際上侵害被上訴
人權利者為媒體,許維書之陳述與被上訴人
之信用權受侵害之間並無
因果關係,許維書就此亦無預見可
能性。許維書並無
侵權行為,洲界公司亦無連帶責任可言。
縱陳玉惠所述內容確係聽聞自許維書,惟許維書所述與事實
相符,並經合理查證而得阻卻違法。縱許維書之陳述侵害被
上訴人之信用權,惟刊登道歉啟事顯已逾越回復被上訴人信
用權之必要範圍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
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不
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
㈠被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自伊朗進口乾燥玫瑰花苞共450箱(
淨重4,500公斤),出賣該等玫瑰花苞予訴外人中冬金元中
藥行,該行復轉售予訴外人三信行公司。三信行公司於104
年1月7日、2月20日、3月10日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,出賣
該等玫瑰花苞共80公斤予上訴人洲界公司。洲界公司於104
年3月3日至3月27日間陸續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,轉售該等
玫瑰花苞予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,斯托那威公司再出賣該等
玫瑰花瓣予其加盟店即英國藍專賣店使用。
㈡訴外人英國藍專賣店使用玫瑰花瓣所製成之冰茶,於104年3
月初經消費者檢舉飲用後產生頭暈不適情形。苗栗縣政府衛
生局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位於苗栗市中正店之
玫瑰花瓣原料,於104年4月2日檢出含DDT成分。
㈢上訴人許維書因上開商品虛偽標記行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(下稱臺北地院)以104年度智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處有
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,並經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
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
四、兩造爭執要點為:上訴人許維書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
?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
侵權行為責任?被上
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?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
心證理由分述如下:
㈠
按信用權,係指以經濟活動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
利,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。侵害信用權,係指主張或散布不
實之事項,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
評價(
參照王澤鑑,侵權行為法,第167、168頁,104年6月
增訂新版)。因此侵害信用權而應負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責任
者,須以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侵害他人之信用為必要,蓋如此
始有使他人之信用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
之虞(最高法院99
年度
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)。次按證人於刑事
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者,有就其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
述的義務(
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、第178條)。至於行政
程序法雖未規定以證人為證據方法,惟依該法第32條、第53
條、第61條、第62條規定,可知行政機關
依職權調查證據時
,得以證人為證據方法,且證人亦應據實陳述。從而證人於
行政機關、地方檢察署據實陳述者,其陳述縱使對他人之經
濟活動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為不實之負面評價,仍不構成信用
權之侵害。
㈡附表編號1、2部分:
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1、2所示日期答覆訴外人陳
玉惠之電話詢問,再由陳玉惠於106年4月20日在臺北地檢署
訊問時
結證稱: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負責處理英國藍專賣店
的加盟及供應花茶、紅茶原料給加盟店,104年3月初,因苗
栗衛生局接獲檢舉,故至苗栗加盟店稽查,並要求提供進口
報關單及檢驗報告,伊就打給許維書請他提供報關單及檢驗
報告,但許維書只有給伊檢驗報告,伊提供給苗栗衛生局後
,苗栗衛生局說要看報關單上的檢疫證明,後來許維書有提
供被上訴人的報關單,這張報關單後來有傳給衛生局等語,
有
訊問筆錄影本
可稽(見原審卷第109頁反面)。則許維書
既係於電話中對陳玉惠為上開陳述,縱然不實,亦非散布不
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45
條第1項規定:「偵查,不公開之。」,檢察官於偵查中對
於陳玉惠之
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
言內容,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
部分主張,
即屬無據。
㈢附表編號 3、4 部分:
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3、4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
生局調查時,分別向稽查員邱雯萍、蕭似帆陳稱:案內產品
(即經檢出含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)為上訴人洲界公司所
販售,該公司係向訴外人三信行購買,三信行向洲界公司表
示案內產品係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,檢附三信行提
供給洲界公司之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之進貨憑證影本及被上
訴人進口報單影本等語,有調查紀錄表影本可稽(見本院卷
第67至72頁)。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衛生局稽查員調查時為
上開陳述,
縱有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
之信用權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
亦屬無據。
㈣附表編號5部分:
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5所示日期接受內政部警政
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調查時,向偵查正陳郁筑、陳阿
鍊陳稱: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
外人三信行購買,三信行表示是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所
購買,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被上訴人購買,所以公司提供的
檢驗報告上之申請廠商是被上訴人等語,有調查筆錄影本可
稽(見本院卷第73、75、76頁)。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偵查
人員調查時為上開陳述,縱有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
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且偵查人員於偵查中對於許維書之
陳述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陳述內容,無
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
仍屬無據。
㈤附表編號6部分:
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生
局調查時,因稽查員蕭似帆詢問:如上訴人洲界公司購入80
公斤花苞,加工過程如除去部分部位,是否仍能生產成80公
斤花瓣?該花苞打碎之外觀是否與洲界公司之花瓣相近等語
,許維書始說明洲界公司將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過程,包括
須等待玫瑰花回潮、慢速方式打碎等過程之敘述,並描述將
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物理性改變過程,包括重量、花瓣大小
、形狀、顏色等外觀敘述,有臺北市衛生局調查紀錄表影本
可稽(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)。則許維書既僅於接受衛生
局稽查員調查時陳述「玫瑰花苞打碎為玫瑰花瓣之過程」,
且未陳稱玫瑰花苞來源,核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
人之信用權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亦屬無據。
㈥附表編號7部分:
經查訴外人鍾錦秀即上訴人洲界公司會計、並為該公司實際
負責人曾木盛之妻,於附表編號7所示日期在臺北地檢署陳
稱: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外人
三信行購買等語,有訊問筆錄影本可稽(見原審卷第120至
121頁)。則鍾錦秀既係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為上開陳述,
縱然不實,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
且檢察官於偵查中對於陳玉惠之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,不應
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言內容,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
侵害。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即屬無據。
㈦被上訴人雖主張: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與媒體
報導,係依據上訴人許維書、訴外人鍾錦秀於調查時之指稱
而誤認含農藥殘留玫瑰花原料之進口商為被上訴人,而
本件
為社會矚目案件,且社會高度重視食安問題,衡情已足使閱
覽新聞稿、媒體報導之人質疑被上訴人是否提供對人體有劇
害、含農業殘留之物予消費者,因此對被上訴人之專業、誠
信產生負面印象,因而造成被上訴人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上
之貶損,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
云云,固據其提出媒體報
導資料、行政院新聞稿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影本為憑
(見原審卷第8至13、28至29、33、124至130頁)。
惟查據
此
足證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,係因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
衛生局發布新聞稿,引發媒體報導所致。許維書、鍾錦秀僅
為履行國民作證之義務,配合衛生單位與檢警調查,僅向特
定稽查人員與檢警為陳述,協助釐清案情,並無對稽查與檢
警以外之
第三人說明案情,亦無散布於眾之事實,自無侵害
被上訴人信用權之行為。行政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發布
新聞稿之前,應先行調查其他證據以確認許維書陳述之真實
性,縱為維護食品安全而有先行告知消費者之必要,因時間
急迫而不及調查,亦應僅就影響消費者健康部分為預警訊息
之發布,至於上游廠商因與第一線消費者尚無直接關係,仍
應注意避免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。查許維書既未將其陳述
對外散布,不能認為係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,且不因行政
院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以許維書、鍾錦秀於接受調查
時之陳述為基礎而異。上訴人等人所辯,應屬可採。被上訴
人之主張,應屬無據。
㈧從而本件事證已
臻明瞭,兩造其餘爭點即上訴人許維書之行
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、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
侵權行為責任、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等人連帶登報道歉
等情即
無庸審酌,
附此敘明。
五、
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
188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上訴人等人應連
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
日報第一版下半頁(面積35.5公分×26公分)1日,並非正
當,不應准許。原審為上訴人等人敗訴判決,尚有未合。上
訴人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
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
二項所示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、
防禦方法,
核與判決
結果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、第
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十庭
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
法 官 高明德
法 官 邱 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
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
有律師資格之人之
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師資
格證書及釋明
委任人與
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
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月女
附註:
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(第1項、第2項):
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
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
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
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
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
附表:被上訴人主張其信用權遭上訴人等人侵害之
態樣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
受僱人│日 期 │方 式 │ 內容與性質 │證據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⒈ │許維書│104年3月│接受陳玉│⑴背景:陳玉惠104年3月6日電話通知請許維書提供問 │原證22│
│ │ │6日 │惠電話詢│ 題原料之報關單及檢驗報告。 │第2、5│
│ │ │ │問 │⑵內容:許維書向陳玉惠說來源檢驗合格並直接傳真 │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SGS高雄食品檢驗室的報告(來源為伊朗之被上訴人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進口原料)給陳玉惠,並要陳玉惠向苗栗縣衛生局說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問題原料沒有報關單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⒉ │許維書│104年3月│以電話聯│與陳玉惠聯繫並將被上訴人從伊朗進口之報關單傳真給│原證 │
│ │ │6至11日 │繫陳玉惠│陳玉惠提供給苗栗縣衛生局(事實陳述)。 │17、22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5日 │市衛生局│ 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(來源為被│上證3 │
│ │ │15日 │市衛生局│ 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(來源為被│被證4 │
│ │ │ │稽查員邱│ 上訴人)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雯萍調查│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,僅分裝及打碎動作,未參雜其他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成分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,本公司於104年1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產地確認為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⒋ │許維書│104年4月│接受臺北│⑴案內產品為本公司所販售,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│上證4 │
│ │ │16日 │市衛生局│ 限公司(新竹市○○路○○號,電話0000000000)購買│第2頁 │
│ │ │ │稽查員蕭│ 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似帆調查│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,僅分裝及打碎動作,未參雜其他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成分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,本公司於104年1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產地確認為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⒌ │許維書│104年4月│接受偵查│⒈是我們公司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玫瑰花苞再加│上證5 │
│ │ │17日 │正陳郁筑│ 工打成片狀(事實陳述)。 │原證23│
│ │ │ │、陳阿鍊│⒉因為玫瑰花是我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,據三信│ │
│ │ │ │調查 │ 行國際有限公表示,他是向中冬金元中藥行所購買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原宜有限公司購買,所以檢驗報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告上之申請廠商是原宜貿易有限公司(含事實陳述之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意見表達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⒊知道產品來源是伊朗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⒍ │ │104年4月│接受台北│⑴本公司購入80kg花苞,加工過程未除去玫瑰花部分部│被上證│
│ │ │21日 │市衛生局│ 位所以仍生產成80kg花瓣,因本公司打碎機器為慢速│3第1頁│
│ │ │ │稽查員邱│ 方式將花苞打碎成花瓣,玫瑰花如果太乾燥的情況下│反面 │
│ │ │ │雯萍調查│ 去打碎,會造成粉末週多及花瓣形狀過小之情況,所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以需等玫瑰花放置於室內下回潮後才能進行打碎動作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事實陳述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⑵地檢署104年4月17日會同貴局人員至本公司稽查時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本公司有將過期欲銷毀之玫瑰花苞現場進行花苞打碎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成花瓣之操作,現場製作完成之玫瑰花瓣外觀與本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司出貨給斯托納威有限公司之花瓣形狀及大小接近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僅顏色上不同(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⒎ │鍾錦秀│104年4月│接受臺北│⑴(問:斯托那威公司被檢出農藥反應的玫瑰花茶,你 │原證25│
│ │ │21日 │地檢署檢│ 們供貨的來源是迪化街還是三信行?)答:迪化街買 │第6頁 │
│ │ │ │察官調查│ 到去年年底,今年開始跟三信行進貨,到底哪批貨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事我不清楚,但我們認為是三信行,哪個環節出問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我不知道(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⑵(問:依照
經驗法則,你們既然跟三信行進貨800,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貨給斯托那威公司也是800,並沒有賺錢,你們還有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加工搗碎成花瓣。一來費工,不合成本;二來經檢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似乎也無法從花苞變成花瓣,為何如此?)答:我們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機器都在公司內,我有看過許維書這樣做(含事實陳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述之意見表達)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件一
道歉人出售予英國藍玫瑰花瓣冰茶所用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
瓣並非源自原宜貿易有限公司,卻發表不實言論誤導消費大眾及
媒體,進而引起消費大眾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,造成原宜
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。道歉人就此將負起全部責任,並公開誠
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。
特為聲明如上
道歉人:州界貿易有限公司
許維書
附件二
道歉人前於衛生局調查時及偵查中,就出售予英國藍使用經檢出
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原料,指稱是源於原宜貿易有限公司一
事,係為不實陳述,致誤導消費大眾及媒體,進而引起消費大眾
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,造成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,
道歉人公開誠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。
特為聲明如上。
道歉人:州界貿易有限公司
許維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