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4號
上 訴 人
即被
上訴人 何苡工程行
法定
代理人 何霄鵬
被 上訴人
即 上訴人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
被 上訴人
即 上訴人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
律師
陳宏彬律師
林芝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
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
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十一庭
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
法 官 鍾素鳳
法 官 賴惠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秋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