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7號
上 訴 人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
訴訟
代理人 蔡憶鈴
律師
被
上訴 人 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永克
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
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
14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
法 官 王怡雯
法 官 劉素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昭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