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7號
上 訴 人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37號判決
提起上訴,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8
萬1,250元,應徵第三審
裁判費7萬8,571元,
惟上訴人
迄今未據
繳納,亦未委任
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
關係人為訴訟
代理人,茲命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8,
571元,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
委任狀,
逾期不補正
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
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認為
其
上訴不合法,以裁定
駁回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
法 官 王怡雯
法 官 劉素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魏淑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