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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37號判決 提起上訴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8 萬1,250元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8,571元,上訴人今未據 繳納,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,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8, 571元,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 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認為 其上訴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怡雯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淑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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