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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工款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上訴 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,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,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,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 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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