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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巫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培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對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 第15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,於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敗訴部分提 起上訴(見本院卷第71頁),嗣並為訴之追加,請求被上訴人培 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追加被告劉巧、楊紹聰、楊江碧雲、林張 雪美連帶給付150萬元(見本院卷第71、72、109頁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3,775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 50元(見本院卷第13頁),尚欠第二審裁判費7,425元。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擴張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十二庭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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