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2號
上 訴 人 巫謙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培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對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
第15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,於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敗訴部分提
起上訴(見本院卷第71頁),
嗣並為訴之追加,請求被上訴人培
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追加
被告劉巧、楊紹聰、楊江碧雲、林張
雪美
連帶給付150萬元(見本院卷第71、72、109頁)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萬3,775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
50元(見本院卷第13頁),尚欠第二審裁判費7,425元。茲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擴張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十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