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
上 訴 人 邑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偉嘉
訴訟代理人 何
乃隆
律師
被
上 訴人 陳香鈴
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
陳俊翔律師
黃仕翰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游弘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
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午10時
履勘門
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房屋,並通知新北市三重
地政事務所測量前開房屋之位置及面積,費用由被上訴人先行墊
付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十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
法 官 邱靜琪
法 官 賴秀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