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
上 訴 人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昆興
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
律師
被
上訴人 健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凌遠
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50分,在本院第
16法庭續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十一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
法 官 林哲賢
法 官 郭顏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馬佳瑩